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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2-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元街道梁凤食品店销售的炒花生

抽检基本情况品名称:炒花生,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25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30日。

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荣昌区昌元街道梁凤食品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不合格批次产品系该单位外购购进数量5kg至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购进的5kg炒花生已经全部用于抽检使用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梁凤食品店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梁凤食品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梁凤食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48元;2.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48元(金额大写:贰仟伍佰肆拾捌元)。

二、荣昌区万灵小牛餐饮店复用餐饮具(

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万灵小牛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4933112),“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1年1025日。

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本局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已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本局执法人员已查明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购进数量、使用数量。由于现场复用餐饮具(碗)已全部进行高温消毒,无需召回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属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管局督促万灵小牛餐饮店积极排查原因,初步检查是消毒柜损坏导致“复用餐饮具(碗)”未达到高温消毒,店已经重新购买了全新消毒柜,并保证后续经营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荣昌区双河街道黎文祝副食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鸡蛋,抽样单编号:NCP2150015365300024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2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114收到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11月0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E21SZ0170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1105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128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12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资料该批次鸡蛋已售出,召回数量为零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2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副食店高度重视,积极排查原因,磺胺类(总量)项目超标可能系“鸡蛋”生产养殖所致。该副食店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发布《食品召回公告》,同时保证要严把进货关,强化验货环节工作,加强存储管理。

四、荣昌区吴家镇生命之源纯净水店销售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493312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5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1123日收到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11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190295879107029C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1125日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126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1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资料,涉及批次包装饮用水已售出,召回数量为零。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排查出的原因可能为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矿泉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包装材料未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营单位积极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学习,进一步强化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并根据情况适时更换供货商,保证经营的桶装水食品质量安全。

五、荣昌区鲁加副食超市销售的干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干山药,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16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71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荣昌区鲁加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抽样产品系从江北区金土地农副产品批发部购进,共3.5 kg20211011日抽检后,剩余0.948kg 尚未售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鲁加副食超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荣昌区鲁加副食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鲁加副食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39元;2.罚款2500元3.没收不合格干山药0.948kg

六、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区迎宾大道分公司售的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山药片,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00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320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区迎宾大道分公司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山药片从重庆珑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共3 kg20211010日抽检后,剩余0.684kg尚未售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该公司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区迎宾大道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区迎宾大道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2.4元;2.罚款2500元3.没收不合格山药片0.684kg

七、荣昌区昌州街道姐妹食品加工坊生产的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炒花生,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255,检验结论: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92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荣昌区昌州街道姐妹食品加工坊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计生产该批次“炒花生”数量为60 kg已全部销售至经销商处。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进一步完善关键环节控制,严格把控生产过程避免造成生产食品不合格。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荣昌区昌州街道姐妹食品加工坊生产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州街道姐妹食品加工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规定,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2.罚款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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