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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1-002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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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5家经营户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荣昌区古昌镇蒋祥春水果店销售的“豇豆”

)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古昌镇蒋祥春水果店,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NCP:21500153653000418), “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5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经营者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购进数量10kg、销售数量10kg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三)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荣昌区古昌镇蒋祥春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古昌镇蒋祥春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3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豇豆”氧乐果非经营环节添加,具体原因不明。荣昌区古昌镇蒋祥春水果店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二、荣昌区昌州街道邓国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黄瓜山琪林鸡蛋

)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荣昌区昌州街道邓国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黄瓜山琪林鸡蛋抽样单编号:NCP21500153653000053),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经营者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抽样产品系从重庆市鲜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21.025 kg202158日抽检后,当事人将剩余同批次产品已全部对外售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州街道邓国富食品经营部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荣昌区昌州街道邓国富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州街道邓国富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4.06元;3.罚款2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黄瓜山琪林鸡蛋氟苯尼考非经营环节添加,具体原因不明。荣昌区昌州街道邓国富食品经营部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重庆市荣昌区重庆永辉有限公司荣昌莲花广场分公司销售的花鲢

)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重庆永辉有限公司荣昌莲花广场分公司销售的花鲢(抽样单编号: NCP21500153653000013),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永辉有限公司荣昌莲花广场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1615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157日购进的11.5kg花鲢已经销售3.838kg剩余的7.662kg已于2021年5月7日退货。不合格批次产品系该单位从重庆品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购进,11.5kg花鲢购进金额为29.08元,售价为33.8/kg11.5kg花鲢已经销售3.838kg剩余的7.662kg已于2021年5月7日退货,共计129.72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88.7元,违法所得18.11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重庆永辉有限公司荣昌莲花广场分公司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永辉有限公司荣昌莲花广场分公司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永辉有限公司荣昌莲花广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8.11元;3.罚款10000;罚没合计:10018.11元(金额大写:壹万零壹拾捌元壹角壹分)。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重庆永辉有限公司荣昌莲花广场分公司有含地西泮的物质,问题原因尚不明确。当事人今后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并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张怀友粮油店销售的菜籽油

)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的荣昌区昌元街道张怀友粮油店销售的菜籽油(抽样单编号: SC21500000650835040),苯丙[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荣昌区昌元街道张怀友粮油店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1621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153日生产的200L菜籽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不合格批次产品系该单位从自产,成本价格为17/L销售售价为18/L200L菜籽油花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共计3600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200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昌元街道张怀友粮油店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操作过程控制。

(三)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张怀友粮油店不合格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昌元街道张怀友粮油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3000;罚没合计:3200元(金额大写:叁仟贰佰元)。

五、荣昌区清升农贸市场水产摊区2号销售的“乌鱼”“鲤鱼”“草鱼”

)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食品名称:“乌鱼”、“鲤鱼”、“草鱼”,抽样单编号:NCP21500153653000504NCP21500153653000503,NCP2150015365300050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56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68日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1-03SP050214、No:2021-03SP050216),6月9日(报告编号:(No:2021-03SP05021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615日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615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二)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6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资料,因当事人卖的水产品“乌鱼”、“鲤鱼”、“草鱼”事发时间已较久,且为生鲜食品,已无召回必要因此未进行召回

(三)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具体原因不明,当事人不知道什么原因导致地西泮项目超标。当事人今后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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