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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1-005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1-005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成文日期 ] 2021-08-11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荣昌区清江镇时代副食店销售的人生枸杞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人参枸杞蜂蜜,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0747,检验结论: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4月5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6月17日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名称为“人参枸杞蜂蜜”的《检验报告》(No:A2210186383119007C)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2日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22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等资料,因当时人未向社会售出该批次食品,因此未进行召回。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0.4元;2.罚款3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具体原因不明,当事人认为是因为保管不善导致菌落总数超标。

二、荣昌区盘龙镇新发农贸市场(张先富鲜肉摊位)经营的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猪肝,抽样单编号:NCP21500153653000334,检验结论: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04月1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0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荣昌区盘龙镇新发农贸市场的张先富鲜肉摊位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至2020年05月31日止),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检查现场未发现剩余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猪肝,经询问由于该批次猪肝数量较少,抽样检查剩余部分未售出,当事人自行在家食用,故不存在召回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排查,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不属于销售环节造成;经营者因个人无法分辨猪肝品质,且未做到采购食品时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材料,现认识到错误,表明在今后的进货过程中做到进货查验并尽量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三、吴家镇大乐购超市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食品名称:鸡蛋,抽样单编号:NCP2150015365300025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5月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6月10日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名称为“鸡蛋”的《检验报告》(No:2021-03SP050742)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7日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22日,当事人销售氟苯尼考超标鸡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6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6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提交了召回公告等整改资料,所涉及鸡蛋召回数量为零。

(三)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给予当事人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5元;3.罚款3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已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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