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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5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
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5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双河街道家乐百货超市经营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双河街道家乐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四季豆”(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四季豆”在售。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无消费者前来退货,故无召回。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二、刘杰经营的“猪肥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杰(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猪肥肠”(购进日期:2025年11月25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已经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因该批次猪肥肠全部被用于监督抽检,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购买涉案“猪肥肠”时,没有按规定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及供货者内容,也没有索取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8.56元;3.警告。
三、荣昌区万灵镇谢滨副食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万灵镇谢滨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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