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核酸检测阳性冷链食品疫情,科学阻断被污染进口冷链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环节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重庆市荣昌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荣昌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指挥部的通知》(荣委办〔2020〕2号)》等为依据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或者外地通报呈阳性食品流入我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新冠疫情应急情景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认涉疫食品及外包装,落实传染源管控、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等防控措施。本预案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更新。
四、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等情况,将事件分为三级。
一级:事件的波及范围在镇(街)范围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级:事件的波及范围在区内,并造成了一定影响的;
三级:事件的波及范围涉及周边区县,并造成了一定影响的。
五、应急处置原则
本预案按照“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六、应急处置机制
本预案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由市场监管组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有序组织实施。
七、应急响应
相关检测机构对我区辖区内冷链食品核酸检测中发现结果呈阳性的,应立即报告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八、应急处置措施
(一)情形一。根据上级或外地通报信息,本地市场流入部分批次阳性冷链食品。
1.信息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确认上级或外地通报的涉疫冷链食品信息,并将情况上报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和市市场监管局,同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涉疫冷链食品溯源核查处置工作。
2.采样检测。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检测机构对涉疫冷链食品、场所和接触人员采集样本开展核酸检测。
3.溯源核查。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涉疫冷链食品核查,依据“渝溯源”系统检索或现场检查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索证索票情况,了解涉疫食品进销以及入境报关等情况,掌握同批次涉疫食品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对涉及冷链食品去向追溯排查,通报上下游相关冷链食品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交通运输、商务、镇街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开展涉疫食品的运输车辆、运输人员、运输渠道等调查工作。
4.食品管控。对涉疫冷链食品实施封存、下架、召回处理,并视核酸检测结果进行下一步处理。
5.疫情处置。根据核酸检测报告结果,开展后续处理工作。如检测结果呈阴性,严格做好消杀工作,根据卫生健康部门风险评估情况,终止应急响应。如检测报告呈阳性,按照情形二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二)情形二。本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检测发现阳性产品。
1.样本复核确认。相关检测机构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的冷链食品,应立即将样本运送至上级疾控机构复核,并开展后续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处置。
2.经营活动管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按照职责督促相关涉疫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配合工作。
3.场所人员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镇街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做好涉疫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区域)内外交通管制和人员管控,避免无关人员出入。
4.食品溯源调查。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对涉疫冷链食品开展溯源调查,核实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质,通过“渝溯源”系统检索或现场检查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索证索票情况,查询涉疫冷链食品进销以及入境报关等情况,掌握同批次涉疫冷链食品来源、流向和进销存情况,对涉疫食品进行下架、封存,加贴封条等处理。同时,将溯源情况报告
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时提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向涉疫食品流出地及流入地通报涉疫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者情况,包括涉疫冷链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
交通运输、商务、镇街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开展车辆运输物流等调查工作。
5.接触人员管控。卫生健康部门应负责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处置,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镇街等部门对直接接触阳性食品及相关外环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核酸检测,管控相关接触人员,防止疫情扩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6.消毒无害处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消杀的技术指导,包括消杀范围、消毒剂选择、消毒剂浓度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做好消杀工作。必要时,卫生健康部门可进行消杀效果评价。
可疑污染物品或确定污染物品的处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7.信息通报。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将采样和检测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报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确认。
8.处置执法保障。有关部门在开展现场处理、溯源倒查、接触者隔离观察、医疗救治等过程中,发现违法问题或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程序移交公安机关。
九、应急响应与终止
卫生健康部门适时组织专家,评判疫情防控效果,进一步指导现场调查、人群监测、场所管控等工作实施,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风险评估情况,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结合实际,终止应急响应。
十、信息发布
冷链食品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应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各相关部门做好舆情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其他
市场监管组其他相关环节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