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 广告揽生意也要真实有据 ——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发布虚假广告案
一、案情概要
2023年4月7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到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员工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宣传资料发现了一张宣传图片,内容有:“更容易通过考试,合格率排重庆第一”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2年3月份路考合格统计表”“2022年3月份场考合格统计表”“2023年3月份路考合格统计表”和“2023年3月份场考合格统计表”,根据表内数据,不能证明其“合格率排重庆第一”。2023年4月13日,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经查明,为了扩大招生,当事人计划开展12周年庆典活动,制作含有“......更容易通过考试,合格率排重庆第一......”等广告语在内的图文广告,拟在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和全部员工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并于2023年4月6日在全部员工微信朋友圈开始发布。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2023年1月至3月重庆市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数据,当事人2023年1-3月份科目一、二、三合格率排名均无重庆市排名第一的项目,上述广告中“合格率排重庆第一”与事实不符,为虚假广告。
由于当事人仅在员工微信朋友圈宣传,线下纸质宣传单未进行发放,因此没有受该宣传资料吸引来报名的学员,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发布含有“合格率排重庆第一”字样的广告,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为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分析
随着国民生活的日益改善,机动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机动车驾驶技术已经变成了人民日常生活中一个必备的基本技能。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为了招揽生意、扩大宣传等目的,在传统媒体上宣传招生早已屡见不鲜,但是在微信朋友圈这种相对私密的空间内发布的广告,对监管来说造成了更大的发现难度,对消费者来说缺少了分辨事实的依据,因此微信朋友圈广告对日常监管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一)主体认定方面
微信朋友圈与一般广告发布渠道的还是有一定区别:一是微信朋友圈较为私密。相较于户外广告、互联网广告不针对特定人群的特点,微信朋友圈广告受众较为具体,传播范围有限,不易被发现,监管难度也比较大;二是广告发布者一般为个人。个人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广告,与当事人主体间一般有一定联系,但无固定民事关系,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的责任认定比较困难,边界比较模糊。
本案中,微信朋友圈广告的发布者系当事人公司的员工。员工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当事人公司制作的招生广告,目的是为了招揽学生,获得提成。当事人公司本次虽未明文要求下属员工转发公司招生广告,但长期以来形成约定俗成的固定的提成报酬制度,因此,本案中通过提取当事人及其多名员工的口供,综合裁量认定当事人员工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广告系当事人的广告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在办理微信朋友圈广告案件时,我们还应注意:广告发布者与当事人间的关系。微信朋友圈广告的发布者一般来说不是当事人,在调查时需要获取发布者与广告主间联系的相关证据,如能取得广告主授权或安排发布者发布相关广告的直接证据,则更便于我们认定广告主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事实。
(二)虚假广告认定方面
执法人员通过到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当事人2023年1月份科目一合格率为27.74%,合格率排名为453;科目二合格率为64.91%,合格率排名为123;科目三路考合格率为55.01%,合格率排名为165。当事人2023年2月份科目一合格率为37.72%,合格率排名为296;科目二合格率为69.80%,合格率排名为78;科目三路考合格率为50.00%,合格率排名为214。当事人2023年3月份科目一合格率为49.63%,合格率排名为123;科目二合格率为72.14%,合格率排名为43;科目三路考合格率为54.50%,合格率排名为102。当事人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广告中“合格率排重庆第一”与事实不符,故认定为虚假广告。
三、典型意义
(一)关注“微信朋友圈广告”等私域内容网络营销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智能手机开始成为广告的传播媒介。据统计,微信用户数量已覆盖智能手机的95%以上。对比其他类型的网络广告,“微信朋友圈广告”的最大“优势”就是低成本和其信息的隐匿性,广告内容与微信好友动态相似,也能实现点赞、评论等交互行为,且部分广告还能以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链接等方式切换至原有广告页面,扩大了“微信朋友圈广告”的信息容量度。对于企业而言,“微信朋友圈广告”成为了重要的网络营销手段。本案始于“群众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虚假宣传广告后电话举报的线索”,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如何实现对“微信朋友圈广告”等私域营销内容及其产生的交易行为有效监管,值得思考和进一步创新。
(二)及时有效固定证据,加强信息互通共享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接群众举报后,立即赴当事人所在地开展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员工朋友圈进行随机抽查并对发布的涉嫌虚假宣传广告界面进行截图打印,第一时间有效固定证据。针对当事人广告内容中含有“合格率排重庆第一”等字样,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与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加强沟通协作,提取了当事人广告发布前三个月的重庆市驾驶培训机构质量公开排名数据,强有力证实了当事人所发布广告系虚假宣传的事实。面对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及行为,建立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结合数字重庆建设,依托现有监管平台或信息化系统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有效提高监管的智能化水平和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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