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被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1日,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0年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的某超市经营的韭菜进行了抽样,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该批韭菜不合格。我局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我局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购进韭菜5kg,购进后摆放在其位于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的超市内以11.96元/kg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韭菜的购进票据,无法提供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次日,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执法人员对该批韭菜进行了依法抽样,抽样基数5 kg,抽样数量2.74 kg,之后随即将样品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院于2020年11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当日,上述韭菜已销售完毕。综上该批韭菜货值金额为59.80元,违法所得32.30元。
当事人销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及果树的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腐霉利对眼睛与皮肤有刺激作用,经口毒性低。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检验部门检验,腐霉利检出值为0.33mg/kg,超出了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量,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成立。
虽然本案蔬菜农残超标根源不在当事人,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但当事人在韭菜购进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经营资质等资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不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规范了经营行为,同时对周边区域经营商户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维护了消费者身体健康安全。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
重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重庆市场监管新浪微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所有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 联系电话:(023)63845789
ICP备案:渝ICP备19000793号-2 国际联网备案: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