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166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市监〔2024〕35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2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綦江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抽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相关科室,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綦江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经202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綦江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以下简称监督抽考)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本办法所指监督抽考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监督抽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随机、公开的原则,分类分级实施。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监督抽考工作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监督抽考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抽查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监督抽考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
(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四)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
(五)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考核大纲(附件)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公共部分是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用考核要求。专业部分是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考核大纲,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的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组卷。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条 监督抽考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可组织集中考试,也可现场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监督抽考时,应当根据企业类型、人员类别、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场所)、所在岗位(环节)等要素从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进行组卷。
组卷试题应当包括考试题库中所有题型,数量不得少于50题,满分为100分。
各类人员试题中专业部分试题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主要负责人20%,食品安全总监40%,食品安全员60%。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明确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抽考频次和覆盖率要求。每2年至少对本区内所有企业进行1次覆盖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
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制定本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计划,确定监督抽考企业,明确考核方式。
监督抽考应当提前将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对象、考核方式等有关情况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 实施集中抽考,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考试前应当认真核对抽考对象与组卷试题是否符合。
实施现场分别抽考,应当有2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监考,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监督抽考后,应当及时组织阅卷评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规定,A、B级包保主体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分数线为90分,D级包保主体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分数线为85分。未达到相应分数线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公布考核情况。考核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名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监督抽考时间、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监督抽考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制度。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督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不合格的企业立即采取组织培训考核等整改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激励措施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监督抽考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监督抽考。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抽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