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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1-00430 [ 发文字号 ] 綦江府办发〔2021〕31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单位:

《綦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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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直管区域内或发生在区外但涉及我区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故,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对未达到Ⅳ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无需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家宴及家庭自制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重庆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五)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 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 30 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受污染食品涉及市内(含我区)2 个以上区县(自治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 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人(含)以上死亡的;在我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受污染食品仅限于我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 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在我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政府或区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 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 人(含)以上、100人(不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我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城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食药安办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药安办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安办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响应的建议,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食药安办主任、事故发生环节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林业局、区疾控中心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

(二)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事故发生街镇的督促、指导,使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1。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部门监测

区食药安办牵头建立完善我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监测防控体系。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络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热点问题的监管,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8)国家、市级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区、市)通报我区的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2.市场主体监测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级以上应急机构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

(一)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国家、市级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三)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镇街、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镇街、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1小时内向所在镇街、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或举报。

5.镇街、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区食药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启动先期处置工作。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区卫生健康委接到通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区食药安办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区食药安办、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

7.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镇街和相关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1 小时内书面报告;属特殊情况的,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区食药安办、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应按区政府统一口径立即分别上报市政府、市食药安办和归口市级部门。

(四)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各镇街、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 1 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五、应急响应及处置

(一)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镇街启动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时指导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镇街应当将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区食药安办、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报告。区食药安办负责调查、确认,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和评估,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事故情况。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迅速指导事发镇街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区政府、区食药安办、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应按区政府统一口径归口上报相关信息,必要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申请市级应急机构支持、支援。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发镇街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与责任单位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区卫生健康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 24 小时内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在 7 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及时上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责任人在疾控机构调查取样后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对经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经检验后确认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或未被污染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6)区食药安办及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的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7)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庆市綦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3.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组织区内所有应急资源全力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区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在市或市级以上应急机构到达后接受市或市级以上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二)现场处置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按需设立相关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区食药安办牵头,有关区级部门、事发地镇街参加。

传达市、区以及指挥部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安排指挥部会议,组织专家咨询,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及报送工作。

区食药安办按照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报告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相关区领导,区政府统一口径后,各单位归口上报市级有关主管单位。

2.事故处置组

区食药安办牵头,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区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事发地街镇参加。

及时提出受影响群众、区域保护、安抚、预警、排查方案,依法关停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负责召回、下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有关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控制事发现场,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医疗专家组、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和事发地街镇参加。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救治方案,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

4.安全保卫组

区公安局牵头,区委政法委、区民族宗教委、区司法局、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街镇参加。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障救援工作正常开展;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事故涉嫌责任人员;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 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镇街牵头,区食药安办、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等区级部门和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生活保障等后勤服务;提供现场指挥部运行必要的办公设备、用品和交通、通信工具等;为转移、安置提供运力保障。

6.善后处理组

事发地镇街牵头,区委政法委、区民族宗教委、区民政局、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死者家属和病患人员安抚工作;组织开展理赔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事故调查组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级以上调查组负责调查,区政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干涉。

8.舆情引导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食药安办、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参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负责事故新闻的采访、编写、发布;协调区内外新闻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IV级响应提升至Ⅲ级响应,由区食药安办、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及时扩大应急。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区食药安办组织专家咨询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由区食药安办、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及时由Ⅲ级响应降低至IV级响应,由事发镇街继续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涉及Ⅱ级和Ⅰ级响应级别调整由市级以上应急机构执行。

(四)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IV级应急响应由事发镇街报经区食药安办宣布应急结束,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食安办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宣布应急结束,事发地镇街继续做好相关善后及社会稳控等后续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和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以及样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

(二)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药安办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村(社区)应急小分队、各镇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是我区应急处置保障力量。区食药安办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专家队伍建设,加强对各层级应急队伍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二)信息保障

区食药安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牵头抓总作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等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三)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四)技术保障

区食药安办统筹协调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快速应对能力;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能力,加大投入,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五)物资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由事发地街镇、区食药安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管理职责提供保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六)交通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七)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管控。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教培训

区食药安办、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二)演练

区食药安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我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每年至少1次,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我区应急预案。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九、附则

(一)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五年修订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綦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綦江府办发〔2015〕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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