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重庆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分为8章共52条1个附件。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规范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原则、分类分级管理等内容。
第二条对重大活动定义进行明确。“重大活动”范围应符合《细则》规定,一般性、常规性的会议或活动的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监管内容,不纳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范畴。
第六条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供应商之间应建立沟通协调、信息互通机制。
二、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重大活动承办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等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进行了明确。
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要求承办单位选择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应当符合《细则》规定条件,如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供应商不符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要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建立管理机构和制度;在活动开展前要进行自查、提供餐食食谱和人员培训;要加强人员健康管理,操作场所、设施设备和工用具管理,食品采购、贮存和运输管理,加工过程、食品留样管理等。
第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几种情形,比如外购现制现售食品、散装熟肉制品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食谱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等。
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食品供应商应建立和完善进销货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和相关资质证明。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对重大活动的赞助食品、自带食品应符合的条件予以规定。
三、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
四、第六章事故应急处置,对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等工作进行规范。
五、第七章工作要求,对主要责任落实、工作纪律、工作管理等方面要求作出了细化规定。
第四十七条明确重大活动承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供应商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第八章附则,明确各地可按照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规定。
七、《细则》将承办单位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以附件《重大活动基本信息登记表》形式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