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635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市监函〔2023〕79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1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3号建议的复函
王开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药店药品价格的建议》(第003号)收悉。经与区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药店经营的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而公立医院对药品价格实行零加成管理。因此,会出现同品名同规格同厂家甚至同批次的药品,在零售药店和公立医院之间、各零售药店之间价格存在差异的问题,这是药店行使自主定价权的必然结果。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价格干预。
近年来,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价格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行业价格秩序。一是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引导药品经营者合规经营。一方面通过区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微信工作群、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进行价格相关政策和反不正当竞争宣传。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组织区内药品经营者召开药品保供和价格提醒告诫会,要求各药店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出现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药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药品市场调节价的基本属性,引导群众在购药时要货比三家,安全理性购药。二是畅通“12315”“12345”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价格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价格违法线索,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药品经营行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三是加强和医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共享涉价监管信息,及时发现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药品价格问题,区医保局从两方面强化监管。一是按照市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在我区设置了8个药品价格监测点,其中有3个药店监测点,每月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并汇总上报市医保局。下一步区医保局将引导价格监测点公开其药品价格,作为群众购药的价格参考。二是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组织的药品带量采购,确保群众能买到低价药,同时呼吁市级部门组织更多的短缺药、厂家无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的带量采购。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