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4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4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14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渝綦市监企撤〔2026〕1号
被许可人:重庆玖灵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C5XFC511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3号普惠康城附107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2026年4月14日,我局收到市级部门核查通知,在对重庆玖灵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欺骗手段于2025年12月8日取得了字号名称、住所等的变更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通过当事人变更登记后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变更登记后的住所产权人王某也未与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因此当事人系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了变更登记。
因该公司处于失联状态,我局于2026年6月4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25年12月8日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