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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274 [ 发文字号 ] 渝綦撤告字〔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8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274
[ 发文字号 ] 渝綦撤告字〔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08
[ 成文日期 ] 2026-06-0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

重庆玖灵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8日,经我局核准,你(单位)取得了字号名称、住所等的变更登记。

经查,通过你(单位)变更登记后的住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你(单位)变更登记后的住所产权人王某也未与你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因此你(单位)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租赁合同》系虚假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2025年12月8日的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明         联系电话:4862712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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