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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发布日期 ] 2025-11-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25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渝綦市监企不予撤〔2025〕4号)

当事人:李*静

身份证号码:*******************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铜鼓村5组146号

2025年8月26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请撤销其重庆网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网野公司)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的申请。我局受理后依法开展了调查。

经查:网野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PKLK1N,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有登记材料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被冒用身份成为网野公司股东及监事,当事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被冒用。因此,当事人反映的涉嫌被冒用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及监事一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和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本局决定不予撤销当事人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等相关执法程序。

2025年11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综上,当事人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和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本局决定不予撤销当事人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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