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38 | [ 发文字号 ] | 渝綦市监企撤〔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338 |
[ 发文字号 ] | 渝綦市监企撤〔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5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2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渝綦市监企撤〔2025〕1号)
被许可人:重庆一帆钙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9525797J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镇菜坝
法定代表人:王云福
联系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松南路236号1单元4-5
我局在对重庆一帆钙业有限公司登记资料复核时发现被许可人通过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于2024年8月16日取得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变更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认为:被许可人在原法定代表人罗某已死亡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人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绕过渝快政APP人脸识别环节,于2024年8月16日取得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原法定代表人罗某死亡证明;
二是现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及股东何某询问笔录;
三是区公安局合成作战支队向我局出具的《一帆钙业公司涉及违法线索研判报告》。
2025年7月31日,我局向被许可人直接送达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渝綦撤告字〔2025〕1号)。被许可人于8月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及申诉事宜,对营业执照变更的合法性提出疑问,认为不应由新股东承担违法变更登记的责任。对此,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我局在审查登记行为时,主要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于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职责范围内已尽审慎的审查义务;被许可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了原法定代表人罗某已死亡的事实,委托他人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绕过渝快政APP人脸识别环节,经调查属实,系通过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合现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被许可人2024年8月16日的变更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