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306 | [ 发文字号 ] | 渝綦市监撤字〔2024〕第4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9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重庆市基丰中药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基丰中药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5U5JGF7U
法定代表人:邵正平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30-21号
2024年6月21日,綦江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向我局来函,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并查实了犯罪嫌疑人冒用邵正平身份办理了重庆市基丰中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基丰公司)设立登记,并利用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事实,建议对该公司予以处理。本局依法对基丰公司开展了调查。
经查:2016年4月,邵正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名义办理了基丰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相关犯罪嫌疑人对冒用邵正平名义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一事予以了证实,且已被刑事判决。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之规定,决定撤销基丰公司2016年4月19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