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293 | [ 发文字号 ] | 渝綦市监撤字〔2024〕第3号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7-30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重庆意山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意山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322416850X
法定代表人:董存英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4号5-7号
2024年4月,董存英向本局反映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重庆意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意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请求撤销该公司登记。本局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
经查:意山公司于2014年12月向原綦江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登记证明)等材料。原綦江区工商分局于2014年12月8日核准了意山公司设立登记。2018年6月25日,意山公司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
经查明:意山公司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系与朱某熙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产权人朱某熙位于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4号5-7号的产权登记证明。经向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证,朱某熙无住房登记记录,且经现场核查无法找到上述地址。因此,意山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住所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决定撤销重庆意山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12月8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