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001 [ 发文字号 ] 渝綦撤告字〔2024〕1号
[ 主题分类 ] 工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渝綦撤告字〔2024〕1号)

重庆妙塑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重庆妙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塑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妙塑公司于2018年1月向原綦江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书及产权登记证明)等材料。原綦江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1月9日核准了妙塑公司设立登记。2021年5月21日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                                           

经查明:妙塑公司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系与李某龙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以及产权人李某龙位于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21号负1-2-1的产权登记证明。经向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证,李某龙无住房登记记录,且上述地址无产权登记信息,因此,妙塑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住所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                                                

妙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妙塑公司2018年1月9日的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因在注册登记地址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程正  李容    联系电话:  4862712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