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2-0027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市监撤字【2022】第1号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2-06-15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重庆市夏潭佑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夏潭佑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MNW97A
法定代表人:杜雨璇
住所: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4号2幢一单元2-1
2021年9月9日本局接到投诉称其被他人冒名登记为重庆市夏潭佑广告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请求撤销该公司登记。接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向原綦江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重庆市夏潭佑广告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登记证明)等材料。原綦江区工商分局于2017年11月1日核准了重庆市夏潭佑广告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设立登记,杜雨璇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经查明: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系与王某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权利人为王某,坐落于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4号2幢一单元2-1号的产权登记证明。经向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证,王某(身份证号:510***********1837)无住房登记记录。因此,夏潭佑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住所证明等材料为虚假材料。且经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标称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复制件上杜雨璇署名字迹与供检人同名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因此,夏潭佑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材料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7年11月1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