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1-00472 | [ 发文字号 ] | 渝綦市监撤字【2021】第5号 |
[ 主题分类 ] | 工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9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綦江县南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
当事人:綦江县南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733973731L
法定代表人:叶波
住所:綦江县赶水镇沿江路82号附8号
2021年9月2日本局接到投诉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綦江县南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请求撤销该公司登记。接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
经查:2004年8月16日,当事人向原綦江县工商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綦江县南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叶波、股东李平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原綦江县工商局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于2004年9月14日核准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
经查明:当事人在2004年8月16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冒用了叶波(身份证号:510130**********15)身份信息,在叶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变更为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且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落款日期为“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的《綦江县南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制件正文下方“叶波”手写体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叶波(身份证号:510130**********15)本人的笔迹。”因此,当事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綦江县南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2004年9月14日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