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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1-00357 [ 发文字号 ] 渝綦撤告字〔2021〕5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告知书

綦江县南州煤炭有限公司及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綦江县南州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04年8月16日,当事人向原綦江县工商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綦江县南州煤炭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叶波、股东李平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原綦江县工商局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于2004年9月14日核准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                                           

经查明:当事人在2004年8月16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冒用了叶波(身份证号:510130**********15)身份信息,在叶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变更为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且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落款日期为“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的《綦江县南州煤炭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制件正文下方“叶波”手写体签名字迹不是出自叶波(身份证号:510130**********15)本人的笔迹。”因此,当事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会决议》、《綦江县南州煤炭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撤销当事人2004年9月14日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提出;与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变更登记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德昌  李容    联系电话:  023-4862712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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