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应急预案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03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1 |
重庆市綦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健康损害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在5人以上(不含本数)的;
(4)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特殊说明外,“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重庆市綦江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区外但涉及綦江区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故,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对未达到Ⅳ级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无需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对《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事故,依照其规定执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重庆市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家宴及家庭自制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重庆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战结合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区政府在区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本区应对工作。区委、区政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
(3)坚持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共治、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4)坚持依法规范、快速高效。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健全完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食品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与本预案一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药安办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安办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响应的建议,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一般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国务院、市政府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食药安办主任、区应急局、事故发生环节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林业局、食品园区管委会、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街镇。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加强对事故发生街镇的督促、指导,使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统筹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设现场处置指挥部,主要由突发事件发生街镇、相关部门领导组成,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临时指定。现场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部门监测
区食药安办牵头建立完善我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监测防控体系。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网络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热点问题的监管,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8)国家、市级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市、区)通报我区的信息;
(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1.2 市场主体监测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故可能会扩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上报市级以上应急机构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指挥部,有关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有效防范。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并宣布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及时通报和共享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街镇、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街镇、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到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街镇、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区卫生健康委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3)区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及时向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或举报。
(5)区级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各街镇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区食药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区政府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
(6)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街镇和相关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属特殊情况的,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区食药安办、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应按区政府统一口径立即分别上报市政府、市食药安办和归口市级部门。
(7)接到事故信息的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故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区食药安委和事故发生地监管机构通报。
(8)各级食药安办应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公布应急事故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及时性。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危害人数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各街镇、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及家属安抚、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先期处置
区食药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同时组织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 应急响应及处置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迅速指导事发街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迅速指导事发街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区政府、区食药安办、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应按区政府统一口径归口上报相关信息,必要时经区政府同意可申请市级应急机构支持、支援。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发街镇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与责任单位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区卫生健康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区疾控中心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24小时内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及时上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责任人在疾控机构调查取样后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对经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经检验后确认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或未被污染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6)区食药安办及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的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7)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庆市綦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3.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组织区内所有应急资源全力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区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在市或市级以上应急机构到达后接受市或市级以上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区政府、区食药安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意见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按需设立相关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区食药安办牵头,有关区级部门、事发地街镇参加。
传达市、区以及指挥部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安排指挥部会议,组织专家咨询,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及报送工作。
区食药安办按照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报告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相关区领导,区政府统一口径后,各单位归口上报市级有关主管单位。
2.事故处置组
区食药安办牵头,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区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事发地街镇参加。
及时提出受影响群众、区域保护、安抚、预警、排查方案,依法关停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负责召回、下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有关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控制事发现场,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医疗专家组、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和事发地街镇参加。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救治方案,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
4.安全保卫组
区公安局牵头,区委政法委、区民族宗教委、区司法局、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街镇参加。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障救援工作正常开展;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事故涉嫌责任人员;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街镇、食品园区管委会牵头,区食药安办、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等区级部门和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生活保障等后勤服务;提供现场指挥部运行必要的办公设备、用品和交通、通信工具等;为转移、安置提供运力保障。
6.善后处理组
事发地街镇、食品园区管委会牵头,区委政法委、区民族宗教委、区民政局、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死者家属和病患人员安抚工作;组织开展理赔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7.事故调查组
区食药安办牵头,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级以上调查组负责调查,区政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干涉。
8.舆情引导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食药安办、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参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负责事故新闻的采访、编写、发布;协调区内外新闻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研判认为确有必要时,通知区疾控中心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危险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区疾控中心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日内同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2周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支持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2.5 事故调查
按照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完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后,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食药安办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已开展的各类检测报告等,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区政府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区政府或指挥部配合市政府发布权威信息,并按照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访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未经应急工作机构批准,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故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IV级响应提升至Ⅲ级响应,由区食药安办、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及时扩大应急。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予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区食药安办组织专家咨询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由区食药安办、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及时由Ⅲ级响应降低至IV级响应。涉及Ⅱ级和Ⅰ级响应级别调整报请市级以上应急机构执行。
5.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药安办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村(社区)应急小分队、各街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是我区应急处置保障力量。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配备应急装备设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区食药安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牵头抓总作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等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区食药安办统筹协调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快速应对能力;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能力,加大投入,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由事发地街镇、区食药安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管理职责提供保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交通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7.8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管控。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教培训
区食药安办、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8.2 演练
区食药安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我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开展1次,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我区应急预案。
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所指食品安全事故,需具备事故突然发生或经分析研判认为有可能即将发生、须紧急开展应对工作的基本特点和属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特殊说明外,“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五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食品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5)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重庆市綦江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綦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綦江府办发〔202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