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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027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号)

当事人:綦江区加其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2NQP06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人交车站新门面13号(现交通路5号附12号)

经营者:朱加其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于2011年11月0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人交车站新门面13号(现交通路5号附12号)从事劳保产品销售经营。

2023年8月7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门店经营的多功能安全鞋进行监督抽查,具体情况如下:产品名称:多功能安全鞋;生产厂家:山东叁伍壹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货号:G1 ;尺码:40;商标:三五一六;数量:2双,销售价:120元/双,抽样基数:4双,检样数量:2双,备样数量:2双。监督抽查由当事人配合开展,抽样样品现场支付费用240元,备样样品存放于当事人门店中。

2023年9月20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51EC080330),检验结论“该产品防滑性项目不符合GB 21148-2020《足部防护 安全鞋》标准,依据《重庆市劳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9月28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3-51EC08033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30960)。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抽检批次产品备样留在店内,具体信息:产品名称:多功能安全鞋;生产厂家:山东叁伍壹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货号:G1 ;尺码:40;商标:三五一六;数量:2双。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上述2双多功能安全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1-17号)。

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经查,2023年7月23日,当事人从重庆秋富林华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多功能安全鞋4双,价格为68元/双,销售价格为120元/双。截至监督抽查时,尚有4双待售,故抽样基数为4双,其货值金额为272元,2双用于抽样,违法所得为104元,2双用于备样,已被扣押。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涉案多功能安全鞋的货值金额为272元,违法所得为1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2023年重庆劳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等。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查的事实。

第三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多功能安全鞋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抽样照片、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送货单(NO.XS-202310043)、重庆秋富林华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图片,山东叁伍壹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同类型多功能安全鞋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不合格多功能安全鞋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272元,违法所得10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3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劳保用品经营,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多功能安全鞋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多功能安全鞋经监督抽查检验,防滑性项目不符合GB 21148-2020《足部防护 安全鞋》标准,依据《重庆市劳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涉案多功能安全鞋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一般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多功能安全鞋2双;

2.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3.罚款44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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