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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43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43号)

当事人:綦江区张捷百货超市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AC1CPL5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万达广场(自主承诺)

经营者:张捷

2023年6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蒙城县青竹林纸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25mm×175mm、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的“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进行了抽样,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3J004452 )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23J004452),该批次“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定量、D65荧光亮度项目不符合GB 40070-2021标准,依据《重庆市簿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有97个备样的该批次“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其余该批次的“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已全部销售完毕。对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97个备样“36K拼音簿含封面14张”,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21-19号)。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后,对此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8月9日,经报请区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1月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21年10月1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万达广场从事日用百货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蒙城县青竹林纸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25mm×175mm、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的“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进行了依法抽样,抽样基数为168本,抽样数量: 24本(检样: 12本,备样: 12本,备样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价: 0.5元/本。由于该“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在抽样时有打折,抽样人员在抽样时支付了购样费用为5元。

2023年7月14日,该检测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编 号: 23J004452),《检验报告》第5页(序号4)载明的检测项目:定量(g/m2),技术要求:内芯:≥65.0(GB 40070-2021),检测结果:内芯:59.3,单项结论:不符合;报告第5页(序号7)载明的检测项目:D65荧光亮度(%),技术要求:≤5.0(GB 40070-2021),检测结果:6.8,单项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定量、D65荧光亮度项目不符合GB 40070-2021标准,依据《重庆市簿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 《检验报告》(编号: 23J004452 )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23J004452),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还有该批次“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103本(含备样12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铺内的103本“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21-19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从蒙城县青竹林纸品有限公司购进了被抽样批次的“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购进数量200本,购进单价0.25元/本,共计购进金额50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后,以0.5元/个的标价对外销售(会员有优惠),购进后,当事人累计销售97本(含检样的12本),销售金额47.88元,剩余103本(含备样12本)未销售,被我局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田孟平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

第二组: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委托书、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渝市监抽字[2023]0005637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以证明检测单位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进行依法抽检的事实。

第三组:《检验报告》(编号: 23J004452)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编号:2023-23J004452)、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21-19号)1份,证明涉案“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第四组: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2023]21-6号)1份、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已整改完毕的事实。

第五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蒙城县青竹林纸品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綦江区张捷百货超市商行进货单、供应商(鸭蒙城县青竹林纸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货值金额为99.38元,违法所得为23.63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33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经抽样检验,定量、D65荧光亮度项目不符合GB 40070-2021标准,依据《重庆市簿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该批次不合格“36K拼音簿 含封面14张”103本;

2、没收违法所得23.63元;。

3、罚款198.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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