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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4-00021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42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42号)

当事人:綦江区剑乔童装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0NE6D6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滨河大道27号

经营者:王海燕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福建省南安市剑桥鞋服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30/56、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6日的短裙进行了抽样,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TTTS-CC23032-158 )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 [2023]2302694号),该批次短裙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6-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同时,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有该批次短裙3条(含备样1条)。对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3条短裙,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21-17号)。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后,对此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销售涉案短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3年9月22日,经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1月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12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滨河大道27号从事服装服饰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福建省南安市剑桥鞋服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30/56、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6日的短裙进行了依法抽样,抽样基数为5件,抽样数量: 2件(检样:1件,备样: 1件,备样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价: 82元/件,抽样人员在抽样时支付了购样费用82元。

2023年7月22日,该检测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编 号: TTTS-CC23032-158),《检验报告》第2页载明的检测项目:纤维含量,单位:%,标准值:棉95±5,氨纶5±3,检测结果:聚酯纤维64.8,棉35.2,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6-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 《检验报告》(编号: TTTS-CC23032-158 )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 [2023]2302694号),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还有该批次短裙3条(含备样1条)。对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3条短裙,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2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从福建省南安市剑桥鞋服有限公司购进了被抽样批次的短裙5条,购进单价46.87元/条,共计购进金额234.35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短裙后,以82元/条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3年5月3日销售1条,于2023年6月19日被抽样1条,剩余3条被我局扣押。

综上,以抽样基数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短裙的货值金额共计410元( 5件×82元/件=410元),违法所得为70.26元( 82-46.87 )×2=70.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委托书、抽样单、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通知书(渝市监抽字[2023]0005284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以证明检测单位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短裙进行依法抽检的事实。

第三组:《检验报告》(编号: TTTS-CC23032-15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抽样单、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抽样照片等,证明涉案短裙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检查笔录、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商品配货出库单复印件及剑桥童装童鞋质保单复印件、供应商(福建省南安市剑桥鞋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短裙货值金额为410元,违法所得为70.2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33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短裙,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26-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短裙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指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的短裙3条;

2、没收违法所得70.26元;

3、罚款8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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