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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3-00903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36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发布日期 ] 2023-12-1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3〕336号)

当事人:唐寿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C8GB5Q82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康大道5号康德城市花园附150、151、152

经营者:唐寿姣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康大道5号康德城市花园附150、151、152从事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及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

2023年7月13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门店经营的面巾进行监督抽查,具体信息:产品名称:面巾、规格型号:73cmX33cm、货号:5114、生产单位:河北龙仁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MA0D21BK68、执行标准:GB/T22864-2020、安全技术类别:GB 18401-2010 B类、销售价:12.8元/条、抽样基数:5条、检样数量:3条、备样数量:1条。抽样人员现场支付样品费用38.4元,备样样品存放于门店内。

2023年9月14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ECT/CQFZ2023061094),检验结论:“经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GB 18401-202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GB/T 22864-2020《毛巾》合格品标准要求,纤维含量不符合GB/T 22864-2020《毛巾》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毛巾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断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3年9月22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ECT/CQFZ2023061094)和《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ECT/CQFZ2023061094),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第一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第二次现场检查,发现抽检批次产品:产品名称:面巾、规格型号:73cmX33cm、货号:5114、生产单位:河北龙仁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商标:龙仁、执行标准:GB/T22864-2020、安全技术类别:GB 18401-2010 B类、数量2条(备样1条、库存1条),经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查获的2条面巾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3]1-18号)。

经查明,2022年10月16日,当事人接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康大道5号康德城市花园附150、151、152的门店时,从该地址上一任经营者刘某手中,购进了涉案面巾5条,购进价格为9元/条,销售价格为12.8元/条。截至2023年7月13日抽样时,涉案面巾尚有5条待售,抽样基数为5条,其货值金额45元,3条用于检样,违法所得为11.4元,2条被扣押。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为1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孙某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

第二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等。证明: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门店经营的面巾进行监督抽查的事实。

第三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面巾经抽样检测被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远东正大检验(重庆)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共2次)、现场检查照片(共2组)、现场检查视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询问笔录、转让清单明细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11.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渝綦江市监罚告〔2023〕3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日用百货经营,应当保证其销售的面巾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面巾经抽样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GB 18401-202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和GB/T 22864-2020《毛巾》合格品标准要求,纤维含量不符合GB/T 22864-2020《毛巾》合格品标准要求,依据《重庆市毛巾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断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涉案面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一般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面巾2条;

2.没收违法所得11.4元;

3.罚款9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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