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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2-00785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346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发布日期 ] 2022-12-05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2〕346号)

当事人:崔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UBM07D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27号万达广场F1019B号 

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我局委托于2021年9月11日,对崔建伟经营的商标为HΞLY,款号为H122K0010,规格型号为165/64(M)的“长裤”进行了抽检。2022年3月29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SZ2109086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81007-2012标准,依据《重庆市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从广州市跃秀区新中国大夏十三行五楼C518处购进了长裤,生产商为厦门宝帛服饰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是厦门市湖里区泗水海富中心A栋六楼,商标是“HΞLY”,款号为H122K0010,规格型号为165/64(M),购进数量为3件,购进价格为120元/件,销售价格为152元/件。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后陈列在卖场内销售。

2021年9月11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批次的长裤进行抽样,抽样基数3件,抽样数量2件,备样1件,销售价格为152元/件,支付抽样费152元,有购样支付发票。2022年3月29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Z2109086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81007-2012标准,依据《重庆市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扣押1件。

当事人陈述因购进上述批次的“长裤”已有一段时间,且进货数量少,所以未找到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购进票据、也未建立进销售台账。执法人员采信当事人所陈述的购进价格、购进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以当事人陈述的销售价格计算出涉案货值金额为3件×152元/件=456元,违法所得为2件×152元/件-2件×120元/件=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000406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SZ210908676)、购样发票、检验检测报告(SZ210908676)、送达回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质复议件证明我局依法实施检测及涉案长裤经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3.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检测报告、询问笔录、购样付费单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不合格的“长裤”以及货值金额456元,违法所得64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告字〔2022〕30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作为服装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当事人经营的“长裤”经抽样检测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不符合FZ/T 81007-2012标准,依据《重庆市成人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长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1000元。

2.没收1件不合格的长裤,规格型号为165/64(M)、款号为H122K001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收款人账号:010601040001763,收款人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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