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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6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69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2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79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綦江区易兴中医综合诊所(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Q33H59
经营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滨河大道 30 号红星国际小区 B 区 6 幢附 63 号
经营者:易某
二、案件来源及立案过程
2025 年 8 月 4 日,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线索函,反映该诊所存在未明码标价、网络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宣传等行为。本局核查后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立案,2025 年 9 月 8 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 2018 年登记设立,持有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范围含中医科诊疗服务。经营者亲属易某某在诊所协助经营,以网络账号在小红书平台发布诊所宣传内容、线上预约引流就诊。
三、违法事实
1. 发布含隐含保证治愈、引人误解的违法医疗广告
2025 年 4 月,平台用户咨询巧克力囊肿、肾错构瘤、子宫内膜息肉诊疗问题,相关账号回复 “可以治”,构成隐含保证治愈的医疗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病症全部治愈病例佐证宣传真实性。
账号发布帖文宣称经营者行医四十年、家族祖辈为清代中医传人等内容,无充分客观证据证实,属于虚假、误导性宣传。本次宣传仅产生流量费用,无广告收费,广告费无法计算。
卫健委先后收到多起因该网络宣传引流就诊引发的医患投诉。当事人已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前全部删除违法宣传内容,主动退还投诉患者诊疗费用 1000 元,签订医患调解协议,主动中止、减轻违法危害后果。
2. 明码标价不规范
诊所中药陈列货架未设置标价标签,仅在中药处方标注价格,西药已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证据清单
1. 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者身份证明;
2. 卫健部门线索移送函、询问笔录、网络宣传截图、信访舆情处置材料;
3. 整改报告、医患调解协议书、卫健部门约谈记录;
4. 现场检查记录。
五、告知及申辩情况
本局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258 号),告知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六、法律定性与裁量
当事人网络医疗宣传含有隐含保证治愈、虚假误导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适用《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当事人存在主动删除违法宣传、退费、消除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等减轻处罚情节,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提出经营者不知情的理由,结合宣传为诊所引流、全程参与纠纷处置、主动整改等事实,本局不予采信。
七、处罚决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对应网络范围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
八、缴款与救济途径
1. 缴款:收到决定书 15 日内,至綦江区市场监管局财务科开具缴款单据,线上线下均可缴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额 3% 加处罚款,本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救济:不服本处罚,可 60 日内向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