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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403号


当事人:綦江区顺江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KAR8LC3U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支路6号附11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2026年4月10日,我局接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代理人重庆久赢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举报书》,反映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支路6号附11号的餐饮店销售有侵犯牛栏山商标专利权的白酒。同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会同重庆久赢商贸有限公司所指派的具有鉴定资格的工作人员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支路6号附11号的“顺江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餐馆内玻璃橱窗的置物架上发现12瓶标称为“牛栏山”的白酒,在库房的地面上发现有3箱白酒未拆封,纸箱上未标注产品信息,拆封后发现都是标称为“牛栏山”的白酒,其中,生产批号20240918201-A-71的9瓶,生产批号20250512220-AS3-71的12瓶,生产批号20241126201-A-71的26瓶,无生产批号的1瓶,总计48瓶。上述白酒是玻璃瓶盛装的二锅头白酒,瓶盖为红色,瓶盖顶部印有牛头等图案,瓶身贴有黄边绿底标签,标签上印有牛栏山的注册商标“”(红底黄字)、“牛栏山”、“陈酿白酒”、黄色公牛图案和酒的产品信息,具体如下:名称:牛栏山,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产品标准号:Q/SYNLS0001,质量等级:优级,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山地区办事处东侧),产地:北京市顺义区(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1130712623,受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香河生产基地,地址: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纬二路南侧河香道西侧,产地:河北省廊坊市(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3102400090,受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成都生产基地,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大塘镇西街158号,产地:四川省成都市(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1013153704。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委托鉴定人现场初步鉴定,是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商品进行现场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6年4月30日,经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于2026年6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查,綦江区顺江餐饮店成立于2017年7月26日,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原经营者为宋某,无字号名称,店招为“顺江餐馆”。2026年3月20日,孔*翠从原餐馆经营者宋某的妻子袁某(房屋产权人)处承租了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支路6号附11号的经营场所,接手该餐馆,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餐馆内原有的设施设备以及酒水饮料等财物一并转让给孔*翠。孔*翠于2026年4月1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綦江区顺江餐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KAR8LC3U,类型:个体经营户。并于2026年4月30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1101139740,经营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有效期:2026年4月30日至2031年4月29日。

“牛栏山”商标由北京市牛栏山酒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第866912号,核准该公司在33类商品上可使用“牛栏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8月27日。2002年5月28日,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该商标,受让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2025年12月1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重庆久赢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地区协助、配合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打假、产品真伪鉴定工作。2026年4月1日,重庆久赢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吴**,负责牛栏山重庆地区协助、配合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打假、产品真伪鉴定工作。

2026年4月10日,我局接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代理人重庆久赢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举报书》,反映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支路6号附11号的餐饮店销售有侵犯牛栏山商标专利权的白酒。同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会同重庆久赢商贸有限公司所指派的具有鉴定资格的工作人员吴**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支路6号附11号的“顺江餐馆”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餐馆内玻璃橱窗的置物架上发现12瓶标称为“牛栏山”的白酒,在库房的地面上发现有3箱白酒未拆封,纸箱上未标注产品信息,经拆封后现场清理发现,每箱有12瓶“牛栏山”白酒,总计48瓶,其中,生产批号20240918201-A-71的9瓶,生产批号20250512220-AS3-71的12瓶,生产批号20241126201--71的26瓶,无生产批号的1瓶。上述48瓶白酒均是玻璃瓶盛装的二锅头白酒,瓶盖为红色,瓶盖顶部印有牛头等图案,瓶身贴有黄边绿底标签,标签上印有牛栏山的商标“ ®”(红底黄字)、“牛栏山”、“陈酿白酒”、黄色公牛图案和酒的产品信息,具体如下:名称:牛栏山,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产品标准号:Q/SYNLS0001,质量等级:优级,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山地区办事处东侧),产地:北京市顺义区(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1130712623,受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香河生产基地,地址: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纬二路南侧河香道西侧,产地:河北省廊坊市(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3102400090,受委托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成都生产基地,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大塘镇西街158号,产地:四川省成都市(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1013153704。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委托鉴定人吴**现场初步鉴定,是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商品进行现场扣押。

2026年4月12日,由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制公司牛栏山酒厂对上述白酒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其中26瓶生产批号为20241126201-A-71的白酒,经鉴定:此编号牛栏山产品编号规则,我厂从未使用过,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他人生产销售过;9瓶生产批号为20240918201-A-71的白酒,经鉴定:此编号牛栏山产品编号规则我厂从未使用过,也从未授权或委托他人生产销售过;12瓶生产批号为20250512220-AS3-71的白酒,经鉴定:此牛栏山产品批号的牛栏山从瓶盖编号规则到瓶盖打码、瓶盖颜色均与我厂生产的正规牛栏山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此牛栏山产品也未授权或委托他人生产销售过;1瓶瓶盖顶部无生产批号的白酒,经鉴定:我厂正规牛栏山产品都有生产批号,此无批号产品不是我厂生产的,此批号牛栏山产品也未授权或委托他人生产销售过。以上48瓶涉案白酒,经我厂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冒用我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该酒不是我厂产品。

现查明,2026年3月20日开始,当事人孔*翠从原餐馆经营者宋某的妻子袁某(房屋产权人)处接手“顺江餐馆”后,一直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支路6号附11号从事餐饮经营,同时销售酒水等饮料,涉案白酒“牛栏山”系宋*怀于2026年1月22日从抖音电商平台上购买的,购进价格为99元/箱(每箱12瓶),共购进4箱,共计48瓶,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注册商标等资料,进货后一直存放于店内待售,销售价格为20元/瓶,后来该餐馆全部转让给了孔*翠,包括上述涉案产品,直至2026年4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因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订单信息,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注册商标等资料,无法说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结合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办案人员判定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由于上述商品购进后未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按照现场查获的商品数量及商品销售价格来计算。故本案货值金额为9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孔*翠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袁某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重庆久赢商贸有限公司举报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第三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相关续展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吴**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牛栏山”系列商标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重庆久赢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出具鉴定意见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孔*翠询问笔录、袁某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产品照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鉴定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第五组:现场笔录、袁某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产的购进订单信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鉴定证明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货值金额是96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六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智慧执法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已经出证人确认。

2026年7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41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办案人员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对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分则的规定,截至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0天;涉案产品仅有48件;涉案白酒未销售,没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案由商标权利人举报,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智慧执法系统,系首次违法,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前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局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牛栏山”白酒共48瓶(9瓶生产批号:20240918201-A-71,12瓶生产批号:20250512220-AS3-71,26瓶生产批号:20241126201--71,1瓶无生产批号);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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