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6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6-08-0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6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8-0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05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98号
事人:綦江区杨*其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R4300F
经营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三江街道雷园路58号附16号对綦江区杨*其中医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所的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药品名称:陈皮,生产批号230101,生产日期20230106,有效期36个月,净重100g,生产企业湖南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数量2罐。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者:杨*其,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R4300F,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圆通寺。当事人还持有诊所备案凭证,主要负责人:杨*其,诊疗科目:中医科,服务方式:门诊服务,备案编号:PDY60074450011017D2222;经营性质:营利性,备案日期:2023年5月16日。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三江街道雷园路58号附16号对綦江区杨*其中医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所的货架上发现以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药品名称:陈皮,生产批号230101,生产日期20230106,有效期36个月,净重100g,生产企业湖南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数量2罐。上述药品检查时与其他效期内的中药饮片混放在一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现查明,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从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8罐,进价5.66元/罐。购进后,根据当事人开具的处方显示有效期内给患者使用了6罐,提供给患者使用的价格为15元/罐,剩余2罐摆放在当事人诊所的药架上被执法人员查获。根据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当事人涉案陈皮的货值金额为30元,因未发现该药在超过有效期后使用的情况,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现场执法检查及扣押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药品采购单,询问笔录,处方笺,证明药品合法来源及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3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39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此情形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涉案货值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罐陈皮;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