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2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2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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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22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2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46号
当事人:朱*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C1DU1B9B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正街4号
此案源于监督抽检。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6年2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多彩童年(地面喷花)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026年3月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多彩童年(地面喷花)签发了检验报告,引燃时间检验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3月11日,我局收到上述检测报告,2026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多彩童年(地面喷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违法行为。经批准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2026年4月29日本案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9月2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正街4号附4号(自主承诺)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渝)LS(2026)01552,单位名称:朱*琴,许可范围: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C类),玩具类(C级、D级)组合烟花类(C级、D级),有效期: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2月31日,许可类型:长期。
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6年2月26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多彩童年(地面喷花)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多彩童年(地面喷花)抽样基数120个,抽样数量10个(检样数量5个,备样数量5个),抽样价格4元/个,检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送检测机构检验。备样封存于当事人店内。
2026年3月3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上述多彩童年(地面喷花)出具检验报告(No:2026-51ZC020334),检验结论: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多彩童年(地面喷花)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实测值:1.8s、1.9s,小于技术要求3-8s,引燃时间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送达报告,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样批次多彩童年(地面喷花)在售,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同日,我局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支付凭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多彩童年(地面喷花)120个,生产单位为浏阳市金池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浏阳市枨冲镇红卫村,产品级别:C级,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年5月,保质期:3年。购进后放在店内销售,销售标价为4元/个。2026年2月6日被抽检10个,至我局2026年3月18日送达报告前将剩余部分售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以及进货单据、支付凭证。
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多彩童年(地面喷花)货值金额为480元,获取违法所得为44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正街4号附4号(自主承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抽样单、抽样现场照片、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资质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多彩童年(地面喷花)经抽样检测被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4.询问笔录、抽样单、购样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多彩童年(地面喷花)货值金额共计480元、违法所得共计44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6年6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35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本案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产品已经销售未追回产品,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备样多彩童年(地面喷花)5个;
2、没收违法所得440元;
3、罚款72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沒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