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1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1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7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7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30号
当事人:李正坪
身份证:51022***92817
住 所(住 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青路17号2单元4-3
经营者:李正坪
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1)、美国肾黄金,生产企业:香港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10,有效期:三年,规格:10 粒/瓶,有 2瓶;(2)、虫草肾宝,生产商:香港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质期三年,有效期至 2023.4.22,规格:10 粒/瓶,有 4瓶;(3)、金牌玛卡,生产企业:吉隆市宏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0.26,有效期三年,20 盒,规格:1 粒/盒;(4)、极品伟哥,生产企业:美国艾力特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mg/盒,22 盒,生产日期:2023.10.23,保质期:三年;(5)、黄金玛卡,生产企业:吉隆市宏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规格:12 粒/瓶,3瓶,生产日期:2023.9.20; (6)、MEILIJIAN CORKYCTABLETS,制造商:香港华隆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监制,规格:1 粒/盒,有 5盒;(7)德国黑金刚,生产企业:香港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9900mgx10 粒/盒,6盒,生产日期:2023.03.28,有效期三年;(8)特效百分百,生产企业:西藏拉萨宏发保健品有限公司,规格:1 粒/盒,22盒,这些食品宣称壮阳,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疑似添加药品,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将上述涉嫌添加药品的食品扣押。
我局将“虫草肾宝”、肾黄金、金牌玛卡、德国黑金刚等 4 种产品送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2024 年 8 月 5 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样品名称:“虫草肾宝”、肾黄金、金牌玛卡、德国黑金刚均检测出西地那非。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于 2024 年 8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2024年10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的妻子刘必琴于2008年3月4日为了买养老保险,办理了营业执照,类型: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UTGGFX1,经营范围:性保健品、食品等,刘必琴办了营业执照后就由其丈夫李正坪经营,刘必琴就没有参与经营,李正坪是实际经营者,李正坪属于无照经营食品。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1)、美国肾黄金,生产企业:香港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10,有效期:三年,规格:10
粒/瓶,现场有2瓶;当事人购进:10瓶,进价:6元/瓶,10粒/瓶,销价:3元/粒;(2)、虫草肾宝,生产商:香港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质期三年,有效期至2023.4.22,规格:10粒/瓶,现场有4瓶,购进:10瓶,进价:3元/瓶,销价:5元/粒;(3)、金牌玛卡,生产企业:吉隆市宏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0.26,有效期三年,20盒,规格:1粒/盒,现场有20盒,购进:20盒,进价:0.8元/盒,销价:2元/粒;(4)、极品伟哥,生产企业:美国艾力特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mg/盒,现场有22盒,生产日期:2023.10.23,保质期:三年,购进22盒,进价:0.8元/盒,销价:2元/粒;(5)、黄金玛卡,生产企业:吉隆市宏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规格:12粒/瓶,生产日期:2023.9.20,现场有3瓶,购进:3瓶,进价:6元/瓶,销价:3元/粒;(6)、MEILIJIAN CORKYCEPS TABLETS,生产商:香港华隆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监制,规格:1粒/盒,有5盒,购进5盒,进价:0.8元/盒,销价:2元/粒;(7)德国黑金刚,生产企业:香港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9900mgx10粒/盒,生产日期:2023.03.28,有效期三年,现场有6瓶,购进:6瓶,进价:6元/瓶,销价:3元/粒;(8)特效
百分百,生产企业:西藏拉萨宏发保健品有限公司,规格:1粒/盒,现场有22盒,购进22盒,进价:0.8元/盒,销价:2元/粒。当事人经营的所有食品都是别人上门推销的,都是现金交易,没有索要当事人的资质和进货票据,也没有留推销人员电话。
2024年7月9日,我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虫草肾宝”、金牌玛卡、德国黑金刚等 4 种产品是否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类药品进行检测, 2024年8月7日收到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1)虫草肾宝,报告编号:A2240415899101001C,检出西地那非8.75x104,单位:mg/kg,检测方法: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805方法一。(2)肾黄金,报告编号:A2240415899101002C,检出西地那非9.96x104,单位:mg/kg;(3)金牌玛卡,报告编号:
A2240415899101003C,检出西地那非8.16x10 4,单位:mg/kg;(4)德国黑金刚,报告编号:A2240415899101004C,检出西地那非1.46x10 5,单位:mg/kg。
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货值金额:10x10x3+10x10x5+20x1x2+6x10x3=1020元,违法所得:8x10x3+6x10x5+18x1x2=5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妻子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及妻子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 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图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询问笔录、抽样单、检测报告、相关食品中附的说明书等,证明 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货值金额1020元,违法所得是576元的事实。
2024年10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当事人在2008年1月11日被他人用刀刺伤全身多处,特别是因肝脏刺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需长期用药,生活有一定的困难,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2、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因未建立账目,无法确定当事人在整个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3、刘必琴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另案调查处理。
4、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扣押的极品伟哥、黄金玛卡、MEILIJIAN CORKYCEPTABLETS、特效百分百退回当事人,当事人自行销毁。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因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未建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决定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2.没收:(1)、虫草肾宝 2瓶;(2)、金牌玛卡16 盒;(3)德国黑金刚2瓶;3.罚款1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其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76元;没收:(1)、虫草肾宝 2瓶;(2)、金牌玛卡16 盒;(3)德国黑金刚2瓶;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联系电话:48627131)开具缴款码并采取电子支付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