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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7 [ 发布日期 ] 2026-06-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7
[ 成文日期 ] 2026-06-1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73号

当事人:李应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照经营

身份证号:51022****0132X

住 所(住 址):重庆市綦江区新盛街道气田村6组179号

经营者:李应书

2024年11月13日,綦江区公安局同市局打假总队在綦江区古南街道河东市场凤梧超市门口李应书所开的羊杂店开展日常检查,对该羊杂店内的羊肚进行了抽检并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检的羊肚进行了检测,2024年12月27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羊杂店的羊肚中“铝的残留量”超标。

2024年11月28日,綦江区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侦查员同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起到李应书所开的羊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现场加工的痕迹。据当事人陈述,羊杂店的羊杂均在内蒙古自治区购进,并提供了进购标签。

现场检查时,未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现场检查到羊肉、羊蹄、羊血、样内脏等半成品共计30kg,现场检查到包装若干:1、水煮羊毛肚包装1个,商标“穆兴”,规格:10kg,生产日期未查见,生产许可编号:SC111**00341,执行标准:GB/T17238-2008,保质期:-18°C以下冷藏12个月;2、羔羊盘肠包装一个,商标“鑫达肉业”,生产日期未查见,保质期18个月,山西、山阴县鑫达肉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山阴县广武镇辛立庄村;3、白色纸箱包装4个,商标“牧区红”,产品名称:水煮山羊肉,原产国:蒙古国,生产地址:乌兰巴托市巴彦高勒区20小区,生产批号:2024.67,生产日期:2024.09.22,净含量:5千克,生产企业名称:东苑农业有限公司,进口商名称:二连浩特市绿香源冷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北环路南、前进路西红太阳贸易公司西。现场抽取羊肉0.5kg、羊杂0.9kg送样检验。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日开始经营羊肉、羊杂等食品,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自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明品福冻品A区三街149号张越宇处购进食品,商家名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宇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越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AAC171740,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JY15**71209077,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购进带皮熟羊肉,40斤/件,数量2件,单价980元,金额1960元;熟毛肚,20斤/件,数量2件,单价290元,金额580元;熟羊肠,20斤/件,数量1件,单价310元,金额310元,共计2850元,票据编号:0006864。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的羊蹄和羊血也在上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宇锟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处购进,票据编号:0006552,时间2024年11月3日,盒装羊血,数量3件,单价26元/件,金额78元;票据编号:0007063,时间2024年11月3日,山东羊蹄,20斤/件,数量1件,单价220元/件,金额220元。

当事人羊肉销售价格为35元/斤,截止到案发80斤已销售完毕,金额为2800元;羊肚销售价格为30元/斤,截止到案发40斤已销售完毕,金额为1200元;羊肠销售价格30元/斤,截止到案发20斤已销售完毕,金额600元;羊蹄销售价格为15元/斤,截止到案发20斤,已销售完毕,金额为300元。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标的羊杂的违法所得为1200元+600元=1800元;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标的羊杂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800元+1200元+600元+300元=490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4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李应书的身份证,个人委托书,张宗霞的身份证,现场检查记录,李应书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李应书的询问笔录,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标的食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李应书的询问笔录,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4900元,违法所得为4900元。

第四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李应书的询问笔录,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证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标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00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确认。

2025年3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案中,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活动,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羊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家属梅中明于2018年12月17日在重庆西南医院检查确诊患有干细胞肝癌,治疗费用较大,家庭特别困难,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的羊血是2024年11月3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明品福冻品A区三街149号张越宇处购进的,票据单号:0006552,数量3盒,单价26元/盒,金额78元。当事人陈述羊血送给购买羊杂和羊肉的消费者,没有销售,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羊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联系电话:48627131)开具缴款码并采取电子支付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4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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