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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7 [ 发布日期 ] 2026-06-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3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17
[ 成文日期 ] 2026-06-1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278

    当事人:重庆綦江大同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P56840XJ
       住 所(住 址):綦江区古南街道滨江路23号1单元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述明
    2024年10月9日我局在你单位医院检查时在药房内发现的一瓶氧气瓶,生产日期:20230424,有效期:12个月,截止检查时已过期5个月零15天,生产企业:重庆良俊气体有限公司,据你单位药房药师赵巧灵说:这瓶氧气瓶是患者用于DR、CT时使用,在綦江县古南镇五一二氧气、乙炔销售门市部购进。

你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氧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超过有效期的氧气为劣药,你单位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将超过有效期的氧气瓶封存。立案后,办案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2024年11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1、你单位 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0MJP56840XJ,业务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专业等,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1563150011,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资质。

2、在你单位药房内的超过有效期的氧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超过有效期的氧气为劣药,你单位使用劣药。

3、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100元,无违法所得。

4、你单位药房内的氧气瓶,在瓶颈处挂有一标签“满”,经你单位的委托人代礼丽、药房药师赵巧灵确认,未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你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和你单位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药房药师赵巧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拍摄的图片,证明 你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氧气的事实。

3、你单位采购氧气时的税票,证明了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

4.你单位药房内的氧气瓶在瓶颈处挂有一标签“满”字,你单位的委托人代礼丽、药房药师赵巧灵的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明药房内的氧气未使用的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你单位的货值金额只有100元,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的规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你单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同时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决定减轻处罚。

2024年1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药房内放有超过有效期的氧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超过有效期的氧气为劣药,你单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你单位的货值金额只有100元,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的规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你单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决定减轻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氧气1瓶;2、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联系电话:48627131)开具缴款码并采取电子支付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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