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27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27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4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07号
当事人:綦江区正琴生鲜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CQRGT16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1号2幢
注册日期:2023年7月31日
本案源于监督抽检。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3月24日,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对该批次山药出具编号为No:A2260037441133006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1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门头为“丰源生活超市”,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1号2幢从事日用百货及果蔬等经营。
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9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山药抽样数量(含备样):2.688kg,备样数量:1.26kg,样品单价:7.96元/kg。2026年3月24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抽检批次山药出具《检验报告》(NO:A2260037441133006C),其中“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计量标准: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604,单项判断不合格,检验依据NY/T1456-20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3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260037441133006C)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山药在售。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4日以7.4元/kg的单价从供货商处购进山药4.1kg,现金支付货款30元,购入时当事人未记录山药的数量、进货日期、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山药的合格证明等。购入后当事人将山药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以7.96元/kg的单价对外销售,已于2026年3月10日全部销售完毕。
综上,本案山药货值金额为32.6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
第二组: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委托书、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抽样照片、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我局依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抽检,以及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抽检现场照片、销货清单等,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山药用于销售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山药货值金额为32.64元、违法所得为2.64元,以及涉案财物较少符合减轻裁量情节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字〔2026〕31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购进山药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山药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咪鲜胺及咪鲜胺锰盐属于咪唑类杀菌剂,主要用于防治水果、蔬菜、谷物等作物的青霉病、枯萎病、稻瘟病等真菌病害。在规范使用、符合安全间隔期的前提下,其在农产品中残留量低,正常食用不会对人体造成急性危害。长期、过量摄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有潜在的健康风险。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及咪鲜胺锰盐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
本案中,(1)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2)当事人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总则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3)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①违法行为持续情况,当事人从2026年3月4日购进涉案山药到2026年3月10日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共持续7日,属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不足10日,裁量等级:减轻(编码M00100501);②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涉案山药已销售,货值金额为32.64元,属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裁量等级:减轻(编码M00100501);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接到有关购买涉案山药的人体健康损害的投诉,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裁量等级:减轻(编码M00100501);④社会影响程度,案件为监督检查发现,无社会影响,裁量等级:减轻(编码M00100501)。
综上,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10日以上不足1个月、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低、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且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的规定,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减轻处罚。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购进山药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山药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及咪鲜胺锰盐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2.罚款25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3.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