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21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21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8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267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大秋坎社卫生室分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500222030733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大秋坎社4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家强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6年1月16日,我局根据綦江区医保局提供的存在重复结算医保资金的线索:“药品追溯码为84769320000420105308的“那如三味丸”于2025年7月14日13时49分首次在綦江潘永红诊所销售,于2025年8月13日9时19分在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大秋坎社卫生室分室重复结算。”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药品追溯码为84769320000420105308的“那如三味丸”同批次药品实物。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查到追溯码为84769320000420105308的“那如三味丸”于2025年8月13日9时19分经处方提供给了陈某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那如三味丸”的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那如三味丸”是罗某芬遗留在其卫生室的,因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1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指派宋景陶、罗小钦二位同志负责办理。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于2026年3月27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村卫生室分室,办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大秋坎社47号从事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诊疗服务。
2026年1月16日,我局根据綦江区医保局提供的存在重复结算医保资金的线索:“药品追溯码为84769320000420105308的“那如三味丸”于2025年7月14日13时49分首次在綦江潘永红诊所销售,于2025年8月13日9时19分在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大秋坎社卫生室分室重复结算。”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该卫生室负责人正开门坐诊,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药品追溯码为84769320000420105308的“那如三味丸”同批次药品实物。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查到追溯码为84769320000420105308的“那如三味丸”于2025年8月13日9时19分经处方提供给了陈某贤,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那如三味丸”的进货票据。
经查,罗某芬于2025年7月14日13时49分在綦江潘永红诊所购买了追溯码为84769320000420105308的“那如三味丸”(生产日期:2025年01月22日,有效期至20300121,生产厂家:阜新蒙药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1020386,批号:20250114)。于同日搭乘当事人车辆返回温泉村,在温泉村大秋坎社卫生室分室停留时将上述“那如三味丸”遗留在该卫生室。后罗某芬一直未到该卫生室分室取药,当事人因药品管理不善于2025年8月13日9时19分在该卫生室分室将上述“那如三味丸”以23元的价格提供给温泉村村民陈某贤使用。2026年1月12日,綦江区医保中心责令当事人退回重复结算的医保基金。
综上,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3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事实;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2025年7月14日该追溯码药品的销售截图、销售小票、处方笺;2025年8月13日该追溯码药品在该卫生室分室销售的处方笺以及诊所管理系统门诊发药截图、销售小票;“码上放心”平台查到的该追溯码药品单据流向稽查结果的截图;支付宝平台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查询到的该追溯码药品的具体信息等,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25年 8月13日该追溯码药品在该卫生室分室销售的处方笺以及诊所管理系统门诊发药截图、销售小票,綦江区医保中心违规违约事项处理决定书等,证明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3元和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6年04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268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建立药品追溯体系,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诊疗服务中,未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制度要求,未规范药品存储与流转管理,造成了药品安全隐患。当事人提供给陈国贤的药品系从村民罗登芬处取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应证据,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涉案财物较少,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3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22条“裁量等级:减轻处罚幅度,裁量基准: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联系电话:48627131)开具缴款码并采取电子支付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