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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89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7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17 [ 发布日期 ] 2026-04-1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89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7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17
[ 成文日期 ] 2026-04-17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73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湾子垭口卫生室分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500222016033

有效期限:2022年03月21日至2027年03月20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成友

身份证件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联系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8社

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区医保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8社的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湾子垭口卫生室分室开展检查,根据区医保局提供的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线索,查到追溯码为83048500099250166312的醋氯芬酸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0253;包装规格:24片/盒:药品生产批号:250405),于2025年9月29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进行了第一次医保结算,购药人为冯某兵;该药品于2025年10月26日在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湾子垭口卫生室分室进行了第二次医保结算,购药人为李某军。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醋氯芬酸分散片,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批次醋氯芬酸分散片的进货票据和相应供货商的资质。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湾子垭口卫生室分室和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卫生室共用一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00222016033,诊疗项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地址: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8社,法定代表人:胡宗元,有效期限自2022年03月21日至2027年03月20日,发证机关: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两个卫生室分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冯成友是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湾子垭口卫生室分室的负责人。直至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区医保局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在正常经营。

上述批次醋氯芬酸分散片是2025年9月29日冯成友的儿子冯某兵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就诊时,医生根据其病情所开治疗腰椎痛的处方药,冯某兵服用完药后还剩一盒便留在了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湾子垭口卫生室分室。冯成友本意是用于自己服用治疗腰椎病痛。2025年10月26日,李某军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高山村湾子垭口卫生室分室就诊称腰椎痛,冯成友看过其病情后,便开具处方笺,并在进销存系统里出库了一盒醋氯芬酸分散片,之后在医保结算时便结算到药品追溯码为83048500099250166312,药品生产批号为250405的醋氯芬酸分散片,最后以21.5元结算给李某军。其中,李某军结算时自费2.15元,医保报销19.35元。另查明,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于2026年1月12日对当事人结算药品追溯码83048500099250166312的醋氯芬酸分散片无采购票据行为,作出追回医保基金19.35元的处理。当事人已缴纳违规违约费用19.35元。综上,涉案批次醋氯芬酸分散片的货值金额为1盒×21.5元/盒=21.5元,违法所得为21.5元-19.35元=2.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涉案药品追踪溯源记录截图、涉案药品销售信息记录截图、《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重复结算追溯码的问题线索移送函》等,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处方笺复印件、结算单、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违规违约事项处理决定书(綦医保中心处〔2026〕3号)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等,证明涉案药品醋氯芬酸分散片的货值金额21.5元和违法所得2.15元,以及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减轻处罚裁量情形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6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案中,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醋氯芬酸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0253;包装规格:24片/盒:药品生产批号:250405;追溯码83048500099250166312)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应证据,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涉案财物较少,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1.5元,违法所得2.15元,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22条“裁量等级:减轻处罚幅度,裁量基准: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关于线索移交问题:2025年12月17日,区医保局与我局执法人员共同对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药品追溯码疑点线索开展核查,2026年1月5日,我局收到书面的线索移送函;关于违法所得问题:经查,涉案醋氯芬酸分散片医保报销19.35元,自费2.15元。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于2026年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违规违约事项处理决定书(綦医保中心处〔2026〕3号),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追回医保基金19.35元的处理,当事人已缴纳违规违约费用19.35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获得利益的2.15元应予以没收。

当事人未从法律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5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联系电话48627131)开具缴款码并采取电子支付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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