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78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75号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78 |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75号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75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瑞安石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NU879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川黔路
成立日期:2017年06月28日
2025年10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綦江区瑞安石油有限公司销售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进行执法抽检。2025年10月1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5-42SH100108),检验结论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重庆市綦江区瑞安石油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渝綦江市监质检抽字[2025]07102801),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销售。重庆市綦江区瑞安石油有限公司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6月2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办理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綦江202209号、有效期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渝綦江应急(加油)字[2023]54号、有效期2023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川黔路从事汽油、柴油及润滑油零售经营。
2025年10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綦江区瑞安石油有限公司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了执法抽查。车用柴油具体信息为:产品名称: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VI),标称价格:6.17元/升,产品执行标准:GB 19147-2016 ,标称存储条件:按标准规定保存,标称产品等级:合格品,包装方式:罐装,抽样基数:6258升,抽样数量为6升(含备样3升)。执法人员现场微信支付了抽样样品费用18.51元,备样样品由当事人免费提供,抽样样品及备样样品皆被执法人员带走。备样样品3升存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一楼仓库。2025年10月1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5-42SH100108),检验结论:“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0号(VI)),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重庆市綦江区瑞安石油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渝綦江市监质检抽字[2025]07102801),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以5.69元/升的价格购进0#车用柴油9706升;当事人又于2025年9月21日以5.70元/升的价格购进0#车用柴油6039升,入库损耗26升,实际入库6013升。2025年10月15日监督抽查时,抽样基数为6258升,按照先进先出原则,2025年8月19日购进的0#车用柴油剩余245升,2025年9月21日购进的0#车用柴油剩余6013升。抽检不合格0#车用柴油的进货均价计算为5.70元/升。
截至2025年10月27日8时,6258升抽检不合格批次0#车用柴油,其中3升备样样品存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一楼仓库,另有6255升已全部售完。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0月27日24时期间国家发改委制定的0#车用柴油挂牌价为6.77元/升,当事人降价0.6元/升销售,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0#车用柴油价格为6.17元/升。因此,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0#车用柴油6255升,价格销售为6.17元/升。故货值金额计算为38611.86元,违法所得计算为2939.8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的货值金额为38611.86元,违法所得为2939.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抽样记录》、抽样照片等。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查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抽样记录》、抽样照片、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抽查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抽样记录》、抽样照片、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询问笔录、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发票、货物出库单、销售记录、重庆成品油价格政策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0#车用柴油的货值金额38611.86元,违法所得2939.85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柴油零售经营,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成品油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监督抽查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0号(VI)),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0#车用柴油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财物较多,抽检不合格批次0#车用柴油已全部售完且未追回,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0#车用柴油违法行为超过30日,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我局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综上考量,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市监公告〔2025〕3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车用柴油3L;
2.没收违法所得2939.85元;
3.罚款57917.79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