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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6 [ 发布日期 ] 2026-03-2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23
[ 成文日期 ] 2026-03-16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67号)

当事人:重庆百管汇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87M94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私营)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7号

成立日期:2019年01月14日


受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8月4日对重庆百管汇建材有限公司销售1.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天典工贸有限公司、商标为天典、规格型号为A903象牙白的节能水箱;2.标称生产单位为艺品尚(泉州)卫浴有限公司、商标为天典、规格型号为5003的手持花洒套装进行了监督抽查。

2025年9月1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30060)、《检验报告》(NO:2025-51ZC080095),经检验,上述1批次节能水箱检验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上述文书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责改〔2025〕6号),因该公司法人仅授权店员何某收取上述文书,故执法人员未开展门店现场检查。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节能水箱9个(含备样样品1个)。经审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到的上述9个抽检不合格批次节能水箱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1-18号)及财物清单(强制〔2025〕1-18号)并制作了送达回证。  

2025年9月7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30209)、《检验报告》(NO:2025-51ZC080092),经检验,上述1批次手持花洒套装检验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上述文书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责改〔2025〕15号),并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门店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手持花洒套装6套(含备样样品2套)。经审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到的上述6套抽检不合格批次手持花洒套装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1-20号)及财物清单(强制〔2025〕1-20号)并制作了送达回证。 

重庆百管汇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所指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23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1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7号主要从事建材和家装材料经营。

受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8月4日对当事人销售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样人员抽取了当事人手持花洒套装、亚光纸巾盒和节能水箱共三批次产品。其中,①手持花洒套装的详细信息为:商标:天典,规格型号:5003,生产单位:艺品尚(泉州)卫浴有限公司,产品等级:合格品,销售价格:30元/套,执行标准:GB/T 23447-2009,抽样基数:88套,检样数量:2套,备样数量:2套;②节能水箱的详细信息为:商标:天典,规格型号:A903象牙白,生产单位:重庆天典工贸有限公司,产品等级:合格品,销售价格:57元/个,执行标准:GB/T 26730-2011,抽样基数:171个,检样数量:1个,备样数量:1个。抽样人员现场支付了手持花洒套装检样样品费用60元,节能水箱检样样品费用57元后,将两批次抽样样品送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两批次备样样品均留在当事人门店经营场所内。

2025年8月2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抽检的节能水箱出具《检验报告》(NO:2025-51ZC080095),检验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51ZC08009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30060)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责改〔2025〕6号)。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节能水箱9个(含备样样品1个)。经审批,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现场检查到的上述9个抽检不合格批次节能水箱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1-18号)及财物清单(强制〔2025〕1-18号)并制作了送达回证。当事人对抽检节能水箱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不合格批次节能水箱申请复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19日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复检机构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NO:SYJDCJC252349),检验检测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项目未发现不合格;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3日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复检结论为合格”,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NO:SYJDCJC252349)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并于2025年12月29日送达。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节能水箱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2025年8月2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抽检的手持花洒套装出具《检验报告》(NO:2025-51ZC080092),检验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30209)、《检验报告》(NO:2025-51ZC080092)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綦江市监质监抽责改〔2025〕15号),并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门店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手持花洒套装6套(含备样样品2套)。经审批,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现场检查到的上述6套抽检不合格批次手持花洒套装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1-20号)及财物清单(强制〔2025〕1-20号)并制作了送达回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不合格批次手持花洒套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持花洒套装的违法事实成立。

另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手持花洒套装系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从重庆天典工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20套,购进单价15.9元/套,实际支付货款1946.92元。抽检不合格批次手持花洒套装共120套,其中6套(含备样样品1套)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仍在当事人门店中;另有114套(含检样样品1套)于购进后至202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期间被当事人以30元/套的销售单价售出。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持花洒套装的货值金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为1570.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成某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

第二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等。证明检测机构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依法开展检测的事实。

第三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渝市监抽字【2025】20251807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编号:20255410)、《检验报告》(NO:2025-51ZC080095)、《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3006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检验检测报告》(NO:SYJDCJC25234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节能水箱经复检检验被判定为合格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渝市监抽字【2025】20251807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验单》(编号:20255409)、《检验报告》(NO:2025-51ZC080092)、《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30209)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手持花洒套装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第五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台账、转账记录;生产商《营业执照》、《淋浴器水效检验检测报告》;销售记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手持花洒套装的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为1570.43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虽然当事人索取并收集了生产商《营业执照》、《淋浴器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供应商《营业执照》、送货单、进货台账,能够如实说明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我局也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但本案涉案财物较多,《淋浴器水效检验检测报告》无生产日期和批号,无法证明《淋浴器水效检验检测报告》检测产品系涉案不合格手持花洒套装批次,故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0日,产品已销售且未追回。综上考量,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市监公告〔2025〕3号)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产品手持花洒套装6套;

2.没收违法所得1570.43元;

3.罚款432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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