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6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69号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60 |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69号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6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龙旺石油有限公司万隆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64UQ5G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香山社区万隆街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检,对当事人站内储存在1号罐中的车用柴油(0号(Ⅵ)产品执行标准:GB/T 19147-2016)按照GB/T 4756-2015的规定进行抽样,用1号加油枪抽取样品6升,分为2桶,其中检验样品3升/桶,备样3升/桶。销售价格6.77元/升,现场支付检验样品费用20.31元,备样由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并存放在当事人加油站内。抽样前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储油罐情况进行查看,液位仪显示:1#罐中油品:0#,油位:684.3mm,体积:8388.31升,重量:6991.66kg,温度:22.91℃。2025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2025-42SH100122),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0(Ⅵ)),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渝綦江市监检鉴结〔2025〕8-3号)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桶(3升/桶,备样)涉案车用柴油。同时,执法人员对抽检批次车用柴油储油罐液位仪进行查看,液位仪显示:1#中油品:0#,油位:421.63mm,体积:2312.98L,重量:1927.87kg,温度:20.03℃,执法人员现场监督现场工作人员将储油罐中的成品油抽出,抽完后液位仪显示:油位266.66mm,体积:1184.34L,重量:987.15kg。实际经加油枪抽出油量为1987.23L,当日柴油销售单价为6.55元/L,货值金额为13016.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抽出的1987.23L柴油及抽检的备样1桶(3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查封(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8-1028号)。2025年11月27日,经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抽出的1987.23L柴油及抽检的备样1桶(3升)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2月29日,经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自2025年12月29日起对全部物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8-1028号)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从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Ⅵ)12203L,货款费用为64791元,运输该批次车用柴油费用为2000元,总计成本核算为5.47元/L。销售价格根据市场价调整,10月15日-10月27日24时国家0#柴油定价为6.77元/L,10月27日24时-10月28日国家0#柴油定价为6.55元/L,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对长期会员车用柴油优惠0.5元/L,实际销售情况为:10月15日至10月27日,无偿封存备样3L,以6.77元/L销售127.22L实收金额861.01元,以6.27元/L销售1736.28L实收金额11754.12元;10月28日,以6.05元/L销售2168.01L实收金额14200.3元,查封1987.23L。故其货值金额为39853.03元。总计销售4031.51L,实收金额26815.43元。
由于储油罐液位仪显示有“误差”,但是当事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加油明细表,因此按照2025年10月15日抽样时起至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查封不合格柴油时加油枪累计抽出的数量作为本案的抽样基数,总计销售4031.51L,另有3L备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现场查获1987.23L柴油尚未销售,因此,本案的抽样基数为6021.74L。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抽样基数为6021.74L,货值金额39853.03元,销售4031.51L核算成本为22052.36元,故违法所得为4763.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第二组:现场笔录(2025.10.15)、询问笔录、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货物出库表、重庆市綦江区龙旺石油有限公司万隆加油站柴油入库表、成品油发票、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附件等,证明当事人从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Ⅵ)10吨(12203L)、购进金额64791元、运输费用2000元,购进单价为5.47元的事实。
第三组:抽样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及检测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0号(Ⅵ))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第四组:抽样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货物出库表、重庆市綦江区龙旺石油有限公司万隆加油站柴油入库表、成品油发票、销售记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车用柴油(0号(Ⅵ))的货值金额39853.03元,违法所得4763.07元的事实。
第五组:油罐清洗发票、伏牛溪油库油品出库单、油品质量报告单(出库)、检测报告等,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确认。
2026年3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5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鉴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的规定,截止到案发,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超过30日,为从重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为一般裁量等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为减轻裁量等级;社会影响程度:无社会影响,为减轻裁量等级;并且当事人在案发后对油罐进行清洗,并且重新购进柴油并送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0(Ⅵ))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车用柴油1990.23L;
2、没收违法所得4763.07元;
3、以货值金额1.2倍处罚款47823.64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