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57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61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57 |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61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3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0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61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昱欣益馨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4AF85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大道59号星月国际
2025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药店内查到过期失效的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日期20231006,有效期至20251005)。经批准,依法对涉案过期失效的医用外科口罩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A4AF85;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DB020000498,有效期至2027年05月22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渝綦江区药监械经营备20220019号,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大道59号星月国际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何*。
2025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当事人设置的药店医疗器械类的货架上查到以下过期失效医疗器械:4包(规格10个/包)过期失效的医用外科口罩(型号为无菌平面挂耳式,规格为14.5cm*9.5cm,产品数量为10片装,产品标准为YY0469-2011,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02140309,生产许可证编号:豫药监械生产许2020118号,生产厂家:郑州天蓬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02231006,生产日期:20231006,有效期至20251005)。
现查明,涉案医用外科口罩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06日从华闰泰诺(广州)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购进了600个,单价0.09元/个,进货金额54元。截至2025年11月24日已销售560个(56包),销售价格为0.5元/个,余下4包超过使用期限的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由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底更换了收银系统,医用外科口罩过期失效后的销售数量无法查明。
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货值金额以销售价格和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何*身份证复印件、赵*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产品外包装照片、供应商资质等,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符合减轻处罚裁量情形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6年03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5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医用外科口罩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川渝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11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的医用外科口罩4包;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