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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31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9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 发布日期 ] 2026-03-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31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9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09
[ 成文日期 ] 2026-03-02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9号)

当事人:重庆市綦江区能赢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T81D6U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


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的石角加油站3号储油罐中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等级为:国VI)进行了依法抽样,随后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院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编号为2025-42SH10012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此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目前本案于2026年1月1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从事汽油、柴油零售等活动。

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的石角加油站3号储油罐中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等级为:国VI)进行了依法抽样,抽样基数为3582.86升,抽样品数量6升(其中检样3升、备样3升),销售价格为6.77元/升,支付检样费用20.31元,备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随后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院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编号为2025-42SH10012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0号(VI)),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具体的闪点(闭口)(℃)项目检测结果为49,技术指标不低于60,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此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柴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日从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3628升,购进价为20550元。该批柴油的购进单价为5.66元/升。2025年10月15日17时44分,执法人员抽检时上述抽检批次的柴油抽样基数为3582.86升,截止10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3582.86升柴油除去3升作为备样样品外,剩余柴油全部销售完毕。又查,上述抽样基数的柴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6.77元/升,但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为提升市场竞争力,对部分老客户采取加油后抹零或者打折的方式进行优惠。具体的每日销售情况如下:10月15日17时44分抽样时基数3582.86升,当日晚上加油站盘点库存为3523.38升,其中扣除3升备样(备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当日销售数量为56.48升,销售金额为382.36元;10月16日共销售468.52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2937元;10月17日共销售525.38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3257元;10月18日共销售578.62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3633元;10月19日共销售389.98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2560元;10月20日共销售630.25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4004元;10月21日共销售560.88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3673元;10月22日共销售221.51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1368元;10月23日共销售148.24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963元。

以抽样基数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数量为3582.86升,销售价格为6.77元/升,货值金额为24255.96元;销售数量为3579.86升,实际营收金额为22777.36元。该批柴油购进单价为5.66元/升,柴油购进成本为20262.00元。当事人在销售后未完税,销售利润为2515.3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涉案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货值金额是24255.96元,违法所得为2515.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两份、现场照片、刘*香询问笔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资料、检验报告(编号:2025-42SH100124)、抽样记录、检验员工作证等证据,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加油站3号储油罐内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以及经检验涉案0号车用柴油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两份、现场检查图片、刘*香询问笔录、罗*梅询问笔录、当事人柴油购进发票、綦江区能赢贸易有限公司0号柴油出入库台账(3号罐),綦江区能赢贸易有限公司3号罐柴油销售收入台账(2025.10.1-2025.10.23),当事人柴油销售记录及微信收款记录截图、加油站每日交接班盘点手写交账记录、加油员每日当班记录、当事人柴油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购进了3628升车用柴油以及购进金额为20550元、购进价为5.66元/升的事实及销售完毕了涉案不合格柴油及该批柴油的货值金额24255.96元、违法所得2515.36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已经出证人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 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1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检测机构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0号(VI),被判定为不合格。且实际检测结果49偏离标准(不得低于60)差距较大,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如实提供材料,积极配合调查,此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大,成品油闪点的检测结果距标准值偏差较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2天,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 ,经综合裁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柴油(备样)3升;

2.没收违法所得2515.36元;

3.罚款36383.94元;

罚没合计38899.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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