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3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47号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30 |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47号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3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47号)
当事人:重庆宇程石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1QL3A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大兴村沙咀组
2025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VI)(以下简称柴油)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42SH100121),结论为被抽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42SH10012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结果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2025年10月15日抽检不合格备样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成品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于2026年1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17年12月05日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渝綦江应急(加油)字[2023]66)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綦江2025003号),自成立以来主要在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大兴村沙咀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共有4台加油机,编号分别为01、02、03、04,其中01、03号为柴油加油机;共有4个储油罐,编号分别为01、02、03、04,其中01、02号为柴油储油罐。上述加油机、储油罐均一一对应,相互独立,互不连通。其中,01号加油机对应01罐,03号加油机对应02罐。加油站配有监控系统,可以实时读取各油罐剩余油量。
2025年9月21日,当事人从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购进柴油21739升(18吨)分别注入01和02罐(注入数量不详)用于零售。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工作安排,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大兴村沙咀组的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储存在02号储油罐(以下简称02罐)内的0号车用柴油(Ⅵ)进行监督抽查,抽检时监控系统显示该油罐储存柴油6822升。
2025年10月1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2025-42SH100121),结论为闪点(闭口)项目(技术指标不低于60,结果为57)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0号(VI)),被抽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5-42SH10012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结果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2025年10月15日抽检不合格备样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因02罐内已混入新购进柴油(02罐检查时储存柴油16330升),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对02罐储存的柴油进行执法抽查,并将样品送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2025年10月15日抽检申请复检。
2025年11月25日,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STD-20251112-802SC1),检测结论为合格。
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合格《检测报告》并退还第二次抽样的备样(3.5升柴油)。
现查明,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购进柴油21348升(18吨),于15时18分45秒分别注入01号和02罐(注油前后02罐分别储存柴油2823升和17359升)。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02罐储存柴油16330升,故以此为基数进行第二次抽检。因第二次抽检结论为合格,本局认定2025年10月15日第一次抽检的柴油(抽样基数6822升)为不合格产品,以2025年10月15日第一次抽检至2025年10月24日15时18分45秒期间,当事人实际销售柴油数量计算违法所得。
2025年10月15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柴油的零售价格为6.77元/升。2025年10月27日我局再次检查时,提取了当事人03号加油机的10月15日至27日电子销售台账,台账显示单价均为6.77元/升。
该批不合格柴油的购进单价为123840元÷21739升≈5.70元/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当事人2025年10月15日(抽查后)至2025年10月24日14时(15-17时无销售),03号加油机共销售柴油3886.1升。 折扣情况为:1、优惠0.3元/升,共9.95升;2、优惠0.6元/升,共359升;3、优惠0.8元/升,共869升;4、优惠1元/升,共1761.9升;5、无优惠,共886.25升。
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46184.94元,违法所得为1482.67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事实;
2、现场笔录和抽样记录,《检验报告》(2025-42SH10012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结果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等,证明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在售的柴油进行执法抽查及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和抽样记录,《检验报告》(2025-42SH100121)等,证明该批不合格柴油数量为6822升的事实;
4、询问笔录、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货物出库单及发票等,证明当事人购进柴油21739升(18吨)和进货单价5.7元/升的事实;
5、现场笔录和抽样记录,03号加油机柴油电子销售台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该批不合格柴油共销售3889.1升及销售单价为6.77元/升的事实;
6、现场笔录和抽样记录、《检测报告》(STD-20251112-802SC1)、询问笔录、中国石化销售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油品出库单和发票、10月24日注入柴油前后,监控系统02罐油量显示照片等,证明当事人2025年10月24日新购进柴油21348升(18吨),部分注入02罐与库存不合格柴油混合及注入后02罐库存的柴油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7、五张柴油大客户台账、03号加油机柴油电子销售台账、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柴油分别存在0.3、0.6、0.8和1元/升的折扣及违法所得1482.67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已于2026年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2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理由,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10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00100102从轻裁量等级;已销售不合格柴油未追回,符合G00100103一般裁量等级;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无社会影响,符合G00100101减轻裁量等级;综上,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因素评判,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我局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工业产品0号车用柴油(VI)3升;
2、没收违法所得1482.67元;
3、罚款69277.4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