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29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41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129 |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41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8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41号)
当事人:张*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DWYUL78F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
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和红糖馒头进行了依法抽样。2025年11月20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煎炸过程用油的《检验报告》(№:A2250135195112014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2025年11月28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红糖馒头的《检验报告》(№:A2250135195112023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煎炸过程用油和红糖馒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和第(十三)项的规定。2025年12月4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8月12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4年9月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001101106149,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经营项目:热食类制售,在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主要提供早餐以及面食。
受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对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和红糖馒头进行了依法抽样。其中,煎炸过程用油,抽样数量2L(备样1L),抽样单价9.15元/L;红糖馒头,抽样数量1.2kg(备样0.6kg)共12个,抽样单价10元/kg。抽样人员当即制作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并支付了煎炸过程用油和红糖馒头的购样费用合计30.3元。
2025年11月20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煎炸过程用油的《检验报告》(№:A2250135195112014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8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红糖馒头的《检验报告》(№:A2250135195112023C),检验结论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11月24日和2025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均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被抽样批次煎炸过程用油是当事人使用购买的预包装食品渝诚航清香菜籽调和油煎炸油条而成,每次大概2L,根据炸出来的油条味道以及外观发生改变时才会更换,一般情况2天换一次,2025年11月6日抽样时,该煎炸过程用油已使用了两天,所以造成了极性组分超标。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共2L多一点,被抽样了2L,销售单价9.15元/L。因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使用了2天,当事人于抽样后将剩余的油倒了。综上,该抽样批次煎炸过程用油按抽样数量计算货值金额18.3元,违法所得18.3元。
现查明,被抽样批次红糖馒头是2025年11月6日当天凌晨按照面粉(小麦粉)500g、水250g、酵母发酵粉5g、泡打粉3g、白糖50g、红糖(黑糖粉)120g、甜蜜素2g的比例制作而成,共制作了24个。甜蜜素系他人免费提供,我局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甜蜜素。被抽样批次红糖馒头当天共制作了24个,当天抽样了12个共1.2kg,抽样单价10元/kg,剩余的以1元/个的单价全部销售完。综上,该抽样批次的红糖馒头货值金额24元,因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负责人张*身份证正反面打印件、向*身份证正反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被询问人身份的事实。
第二组:现场笔录2份、当事人张*询问笔录3份、向*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制作并经营使用煎炸过程用油和红糖馒头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1份、张*询问笔录1份、向*询问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检验报告1份、抽样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样人员资质等,证明依法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了抽样,以及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2份、张*询问笔录2份、向*询问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检验报告1份、红糖抽样记录照片及检验报告、抽样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样人员资质等,证明依法委托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红糖馒头进行了抽样,以及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红糖馒头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第五组:张*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向*询问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等,证明当事人涉案红糖馒头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24元,以及当事人如实陈述事情经过,涉案财物较少、违法所得较少,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减轻裁量的情节。
第六组:张*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向*询问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等,证明当事人涉案煎炸过程用油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18.3元,以及当事人如实陈述事情经过,涉案财物较少、违法所得较少,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减轻裁量的情节。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6年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3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同时,参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截止案发时,当事人经营涉案煎炸过程用油和红糖馒头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日,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尚未人体健康或人身伤害,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均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3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红糖馒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3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3元;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