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091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28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091 |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28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4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28号)
当事人:重庆綦江全顺石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339487475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宜春路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宜春路的重庆綦江全顺石化有限公司开展柴油质量抽样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綦江全顺石化有限公司的1号储油罐内的0#柴油进行抽样,此批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车用柴油:国六),检测人员抽样6升(其中检样3L、备样3L),随后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10月1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5-42SH100129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2025年10月21日收到该《报告》后,于2025年10月28日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0号车用柴油的B2加油枪已无法加注柴油,当事人称此批柴油已于2025年10月28日早上销售完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2月26日终结调查。
经查,重庆綦江全顺石化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宜春路。当事人于2025年9月21日,从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购进车用柴油(*柴油*车用柴国VI,型号规格为0号)4吨,折合4831L。购进价格为275购进单价为5.7元/L。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车用柴油时,索取并留存进货单和购进发票,购回后注入该加油站1号储油罐内,注入前该罐内剩余200多升。当事人以6.77元/L的挂牌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10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1号储油罐内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1717.8L,抽样数量6L,其中检样3L、备样3L。此柴油检测人员抽样用去6L,余下的1711.8L,直到10月28日,当事人以6.77元/L的价格对外销售完毕。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柴油进行抽样后,随即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编号为2025-42SH100129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闪点(闭口)不符合标准GB19147-2016标准(0号(Ⅵ)),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不合格)具体测试项目“闪点(闭口)”的检测结果为“ 56.0(℃)”,技术指标是“≧60(℃)”。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0号车用柴油的B2加油枪已无法加注柴油,当事人称此批柴油已于2025年10月28日早上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此检验结论无异议。
本案中,当事人上述抽检批次的柴油,抽样基数为1717.8L,货值金额为11629.51元。2025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当事人通过1号储油罐销售0#车用柴油共计1717.8升(L)。即截止案发时,经营的1717.8L柴油除抽检用去6L(其中3L免费提供),余下的1711.8L全部销售完毕。挂牌销售价为6.77元/L,购进油品价格为5.7元/L。由于柴油为液体,混合后无法分离,计算出违法所得为1834.8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
第二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员资格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加油站1号储油罐内的0#车用柴油进行依法抽样,经检验涉案0#车用柴油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货物出库单1份、重庆綦江全顺石化公司0#柴油的购进发票1份,销售记录1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以5.7元/L的价格购进该批0号车用柴油,并以6.77元/升的市场挂牌价格销售完毕的事实及涉案不合格柴油的货值金额11629.51元、当事人销售收入利润1834.84元,获违法所得1834.84元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货物出库单1份、重庆綦江全顺石化公司0#柴油的购进发票1份、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从轻裁量情节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事前并不知道该柴油质量不合格,无主观故意;不合格柴油销售时间为10月15日至10月28日共计14天,产品已销售,但未追回产品,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和社会影响,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我局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基准》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备用样品3L;
2.没收违法所得1834.84元;
3.罚款17444.2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