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09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20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8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6-00090 |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20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8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8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20号)
名称: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4885711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办事处春灯村
2025年8月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经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Y 190×200×115(mm) MU3.5 密度:800、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7.23的烧结空心砖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9月11日,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对该批次烧结空心砖出具编号为NO:2025-51AC080049的检验报告,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9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并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烧结空心砖12块,均为抽检备样产品,因当事人当场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暂未对上述12块烧结空心砖抽检备样产品实施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05年6月23日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办事处春灯村加工、销售页岩砖。
2025年8月6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经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Y 190×200×115(mm) MU3.5 密度:800、生产日期/批号为2025.7.23的烧结空心砖进行监督抽查,抽样基数为2500块,检样数量30块,备样数量12块,检验样品由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其中备样产品由抽样人员封存于当事人处。2025年9月11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被抽检批次烧结空心砖出具《检验报告》(No:2025-51AC080049),该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密度等级检验项目不符合GB/T 13545-2014标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9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30491)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同时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烧结空心砖12块,均为抽查备样产品,因当事人当场提出复检要求,执法人员暂未对上述12块烧结空心砖抽查备样产品实施强制措施。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日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2025年10月2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为该烧结空心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当事人,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将上述12块烧结空心砖抽查备样产品送往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测并支付复检费用599.53元,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收取烧结空心砖5块,剩余7块样品由当事人带回经营场所自行保存。2025年10月29日,重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5块烧结空心砖抽查备样产品出具《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DJC-C01-0104000-2500114),该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检测,该样品所检体积密度为843kg/m³,不符合规范《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 13545-2014中的技术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将上述《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经请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述剩余7块烧结空心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以GB/T 13545-2014标准组织生产该批次烧结空心砖,生产总量2500块,生产成本0.245元/块,对外销售单价0.3元/块。2025年8月6日,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42块该批次烧结空心砖作为检验样品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中检样数量30块,备样数量12块,备样产品由抽样人员封存于当事人处,其中复检使用备样样品5块,剩余7块备样样品由当事人带回经营场所自行保存,于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送达复检报告时被现场扣押,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烧结空心砖2458块,购买方为天舟建司移通学院。
综上,该批次烧结空心砖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烧结空心砖2500块,货值金额为750元,实际售出不合格烧结空心砖2458块,违法所得为135.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渝市监抽字【2025】20251109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30491)、检验报告(No:2025-51AC08004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印件、检验人员资质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烧结空心砖经依法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复检申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DJC-C01-0104000-250011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复检检测费用支付截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1111号)等,证明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批次烧结空心砖复检不合格检测报告,并现场扣押7块该批次烧结空心砖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现场照片、当事人2025年8月份销售台账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复印件、当事人2025年7月成型产量逐日统计表复印件和生产成本明细账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烧结空心砖产品以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135.19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江市监罚告〔2026〕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密度等级检验项目不符合GB/T 13545-2014标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的烧结空心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考虑虽然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持续情况17日、产品已销售未追回产品,但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总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烧结空心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烧结空心砖7块;
2.没收违法所得135.19元;
3.罚款16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