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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74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62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74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62号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62号)

当事人: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街村惠农农资便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3B5K9A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街村

2025年7月5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抽样人员对周*玲门店经营的过磷酸钙进行监督抽查。2025年9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SYJDCJE251512),检验结论:“经检验,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204132017标准、标明值,依据《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YJDCJE251512)和《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SYJDCJE251512),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称该批次已销售完毕,现场有备样样品500g。抽检不合格批次过磷酸钙具体信息:商标:奇龙寺,规格型号:有效磷(以P2O5计)≥12.0% 水溶性磷(以P2O5计)≥7.0% 硫含量(以S计)≥8.0% 25kg,产品等级:合格品,销售价格:0.00092元/g,执行标准:GB/T20413-2017。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查获的备样抽检不合格批次过磷酸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9月2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核实、固定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3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街村从事农药、种子、鼠药、农机具、农膜、饲料零售等经营。

2025年7月5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门店经营的过磷酸钙进行监督抽查,具体信息:产品名称:过磷酸钙、商标:奇龙寺、规格型号:有效磷(以P2O5计)≥12.0% 水溶性磷(以P2O5计)≥7.0% 硫含量(以S计)≥8.0% 25kg、产品等级:合格品、生产日期:2025.5.6、生产单位:泸州市福家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676172559、生产单位地址:泸州市合江县白鹿镇、执行标准:GB/T20413-2017、销售价格:0.00092元/g、抽样基数:34袋、检样数量:500g、备样数量:500g。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备样存放于当事人门店内。

2025年9月5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SYJDCJE251512),检验结论:“经检验,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204132017标准、标明值,依据《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9月10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YJDCJE251512)和《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SYJDCJE251512),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产品在售,当事人称该批次已销售完毕,现场有备样样品500g。抽检不合格批次过磷酸钙具体信息:商标:奇龙寺,规格型号:有效磷(以P2O5计)≥12.0% 水溶性磷(以P2O5计)≥7.0% 硫含量(以S计)≥8.0% 25kg,产品等级:合格品,销售价格:0.00092元/g,执行标准:GB/T20413-2017。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查获的备样抽检不合格批次过磷酸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1-19号)。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当事人从厂家泸州市福家星化工有限公司通过货拉拉购进了涉案批次过磷酸钙1吨,即40袋,购进价格为15.5元/袋,销售价格为23元/袋。截至2025年7月5日抽样时,涉案过磷酸钙尚有34袋待售,抽样基数为34袋,其货值金额为782元,抽样时拆开一袋抽取检验样品500g,备样样品500g,由当事人无偿提供,拆开的一袋过磷酸钙以20元/袋售出,其余33袋以23元/袋售出,违法所得为252元。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为782元,违法所得为2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张某接受调查处理的事实。

第二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等。证明: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门店经营的过磷酸钙进行监督抽查的事实。

第三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过磷酸钙经抽样检测被判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第四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抽样照片、《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抽检不合格批次过磷酸钙视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单等。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782元,违法所得252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3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过磷酸钙500g;

2.没收违法所得252元;

3.罚款1173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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