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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59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3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 发布日期 ] 2025-11-2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59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3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25
[ 成文日期 ] 2025-11-25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337号)

当事人:綦江区新感觉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CJFYE77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安盛路58号


2025年7月18日,我局依法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安盛路58号经营场所内销售的休闲裤、连衣裙等3种服装进行了抽样,其中抽取标称生产单位为常熟市金菲尔服饰有限公司,货号:64217,执行标准:FZ/T 73020-2019,安全类别:GB 18401-2010 B类,商标为“南极人”的休闲裤检样一条(尺码:34),备样一条(尺码:31),该休闲裤吊牌价为239元/条,3种服装按照总价打6.8折的价格进行销售,休闲裤折后的销售单价为162.38元/条。抽样人员支付购样费后将该样品送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8月26日该公司出具了上述休闲裤的《检验报告》(编号:TTTS-CC25033-241),判定该批休闲裤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TTTS-CC25033-241),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还有2条(含1条备样,尺码分别为31、36)该批次休闲裤尚未售出。经请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条不合格休闲裤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16091101号)。因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休闲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9月 8 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在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安盛路58号开展服装经营活动。

2024年8月31日,当事人以110元/条的价格从芦淞区柳锡波服装店(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环洲城 4楼4002号)处购进3条标称生产单位为常熟市金菲尔服饰有限公司、货号:64217、商标为“南极人”的休闲裤,购进金额共计330元。收到货后,当事人将该批休闲裤陈列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

2025年7月18日,我局依法委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休闲裤、连衣裙等3种服装进行了抽样,其中抽取了标称生产单位为常熟市金菲尔服饰有限公司、货号:64217、商标为“南极人”的休闲裤检样一条(尺码:34),备样一条(尺码:31),该休闲裤吊牌价239元/条,3种服装按照总价打6.8折的价格进行销售,休闲裤折后销售单价为162.38元/条。抽样人员支付购样费后将该样品送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25年8月26日该公司出具了上述休闲裤的《检验报告》(编号:TTTS-CC25033-241),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耐水色牢度项目不符合FZ/T 73020-2019、GB 18401-2010 B类标准,依据《重庆市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该《检验报告》第5页载明的检验项目:耐水色牢度(级),技术要求:沾色≥3,检验结果:锦纶沾色 2-3,判定:不合格。

202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TTTS-CC25033-241),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还有2条(含1条备样,尺码分别为31、36)该批次休闲裤尚未售出。经请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条不合格休闲裤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16091101号)。因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现查明,当事人购进3条抽样批次休闲裤的单价为110元/条,除1条检样已售外,另2条(含备样)均未售出。因抽样时当事人将抽取的三种样品吊牌价相加并按6.8折的价格抹零后收取样品费,故本案认定当事人实际销售价格为162.38元/条。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休闲裤的货值金额为487.14元,违法所得为52.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第二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协议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照片、检验机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检验检测机构员工上岗证及抽样工作证、检验报告等资料,证明检测单位具有法定检测资质,依法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休闲裤进行抽检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等,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涉案休闲裤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财物清单、检验报告(编号:TTTS-CC25033-2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TTTS-CC25033-24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16091101号),证明涉案休闲裤抽样检验不合格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第五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抽样照片、购样费支付凭证、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涉案休闲裤的货值金额为487.14元,违法所得为52.38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31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休闲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该批次不合格休闲裤2条;

2、罚款974.28元;

3、没收违法所得52.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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