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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12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8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 发布日期 ] 2025-09-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12
[ 发文字号 ]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8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4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84号)

当事人:重庆淘日品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FW541M

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0号水晶印象


2025年4月28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重庆淘日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东溪花生”地理标志的产品。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71袋(500g/袋)带有“东溪花生”字样的花生,其中,销售单价13.6元/袋的“精选东溪花生”36袋,销售单价14.8元/袋的“东溪花生(特小米)”35袋。经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花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渝綦江市监强制【2025】2-051601号)。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生,经批准,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东溪花生”商标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20336381,申请人名称:重庆市綦江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申请人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109号,商品/服务:加工过的花生,申请日期:2016年06月17日,商标类型:证明(地理标志),专用权期限2017年07月07日至2027年07月06日。

当事人系于2019年07月2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FW541M,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0号水晶印象开展经营活动,主营利用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食品,农产品等,店招为“好男孩綦江特产店”。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联系重庆綦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货一批花生,其中,“中子”花生购进数量13包(50斤/包), 进货单价390元/包,“小子”花生购进数量5包(50斤/包),进货单价420元/包。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进货单据、查看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后,当事人将上述大包花生分装为500g/袋的花生,并自制标签名称为“精选东溪花生”及“东溪花生(特小米)”贴在小袋用于销售。销售“精选东溪花生”,销售价为13.6元/袋,销售“东溪花生(特小米)”,销售价为14.8元/袋。

2025年4月28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重庆淘日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东溪花生”地理标志的产品。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带有“东溪花生”商标的花生71袋,其中:①“精选东溪花生”36袋,每袋花生均贴有标签,上面信息为:品名:精选东溪花生,配料:花生、食用盐,产地:重庆綦江,执行标准:GB19300,保质期:常温下180天,生产许可:SC11850022240038,生产日期:2025/05/09,加工商:重庆綦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复兴路42号,散装称重(约500g/袋)。②“东溪花生(特小米)”35袋,标签内容:品名:东溪花生(特小米),生产日期:2025/05/08,其他信息与上述精选东溪花生一致。经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71袋花生予以扣押。

因无法查证已销售部分与查获部分是否为相同产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实际查获的数量计算,所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花生货值金额为100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东溪花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权利人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是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3.现场笔录、王某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邹某询问笔录、赵某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花生是侵犯“东溪花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货值金额1000.4元的事实。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残疾证复印件、权利人谅解书等,证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确认。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罚告〔2025〕24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交资料,按要求及时提供各类数据等证据,且当事人因残疾生活困难,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侵犯“东溪花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生71袋; 

2、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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