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1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5〕26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4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9886/2025-00410 |
[ 发文字号 ] | 渝綦江市监处字〔2025〕268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4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4 |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处字〔2025〕268号)
当事人:四川博测计量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6A1DU96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238号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德耀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位于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32号附7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00余份可燃性气体报警器的校准证书,其中包括当事人四川博测计量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出具的20份可燃性气体报警器的校准证书。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未安排校准人员到綦江区开展校准工作,当事人涉嫌伪造校准数据,违反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批准于2025年8月4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德耀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发函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四川博测计量检测仪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5日,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238号,拥有CNAS、CMA资质,主要从事计量校准、检验检测技术服务。2024年5月,当事人质量负责人黄某与重庆德耀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通过微信达成协议,霍某对綦江区客户开展可燃性气体报警器现场校准,将现场校准视频、客户名称、可燃性气体报警器规格型号等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黄某利用作为当事人质量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未开展现场校准且未获取完整、真实的校准数据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校准数据出具校准证书并加盖了当事人证书专用章。
现查明,当事人职工黄某按每份校准证书50元的价格向重庆德耀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霍某收取费用。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当事人向重庆德耀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共出具虚假校准报告95份,实际获利4600元。
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綦江区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校准事件的专项说明》、《情况说明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黄某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2份,孙某询问笔录、霍某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出具的校准证书明细表、协助调查函及其复函和当事人出具的校准证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在未开展现场校准且未获取完整、真实的校准数据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校准数据出具校准证书的事实。
3.黄某询问笔录2份、孙某询问笔录、霍某询问笔录2份、黄某与霍某的微信转账截图和协助调查函及其复函等证据,证明黄某通过伪造校准数据出具了95份校准证书,并获利46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綦江市监告字〔2025〕24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定期对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开展检定、校准等计量测试活动,通过校准修正测量仪器因磨损、环境变化或元件老化产生的偏差,保证测量数据符合精度要求,是确保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始终保持稳定可靠运行状态的重要举措。然而,一些机构受利益驱使,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不当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更让餐饮从业人员处于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危害员工生命健康。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开展现场校准且未获取完整、真实的校准数据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校准数据出具校准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未开展现场校准且未获取完整、真实的校准数据的情况下,仍然伪造校准数据出具了95份校准证书并加盖证书专用章,存在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较长,出具证书较多;案发前,当事人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回答问题,及时提供相关违法材料,制定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3.罚款6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